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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JCM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Aug 1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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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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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 2011-026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2,222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6,654.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302.048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351.952 万 元。该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立信(2010)第80920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 募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募集 资金存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国奥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阜成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 议案》,同意将公司原存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募集资金中的 两亿元人民币转存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并与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数量为6 个,与 公司募投项目的数量一致,未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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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 “ 专户 ” ),账号为0132012830002349,截止 2011 年 7 月 27 日, 专户余额为200,000,000 元(人民币贰亿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其他与主 营业务相关的运营资金项目”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200,000,000 元(人民币贰亿元整)。公司承 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 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毅辉、骆中兴可以在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 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 之间确定)的,公司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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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的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果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中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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