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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JCM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2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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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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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编号: 20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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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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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24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 参加人员、审议事项等内容。
2012年5月23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27号 北大博雅国际酒店大学堂2号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庚文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96,298,445股,占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4.17%。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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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包括《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石 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恒泰 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 于审核经会计师审计后的201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2011 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报告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修订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委托办 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201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核<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关于调整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制度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和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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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 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冯继勇、臧海川
201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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