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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soft Corporation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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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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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CEO)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2021 年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席执行官(CEO)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能,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科学决策,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保障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一名,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聘任。
CEO 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CEO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CEO 承担最后责任。CEO 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 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CEO、总裁/联席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与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类似职务的其他人 员。
第四条 公司CEO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遵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CEO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及管理分工
第五条 CEO 是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总代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拥有经 营权,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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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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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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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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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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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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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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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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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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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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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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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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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或联席总裁若干名,高级副总裁若干名,总裁/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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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总裁、高级副总裁受CEO 委托分管部分工作,协助CEO 工作,对CEO 负责。 总裁/联席总裁、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CEO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总裁/联席总裁、高级副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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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CEO 决定,协助CEO 管理生产、研发、工程、技术服务、市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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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及行政、财务管理等活动,向CEO 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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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并组织实施分管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分管业务的计划目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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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落实和追踪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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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拟订分管业务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拟订机构设置方案,拟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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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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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分管业务重要合同和协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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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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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EO 不在时,受CEO 委托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受CEO 委托,根据公司整体策略、运营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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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落实事业部业务的运行管理、大区的业务运行管理等。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机制及CEO 权限
第八条 公司建立管理委员会机制,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同时设立CEO 领导下的经营与预算、投融资管理、技术与研发、人力资源与薪酬、品牌管理等 专业管理委员会,作为CEO 行使职权的议事机构,按照规范、合法、科学、民主 的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辅助CEO 工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CEO 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公司重大业务方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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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公司重大的内部组织结构设置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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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投融资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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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公司技术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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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公司品牌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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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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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派、更换或提名公司战略性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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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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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交易金额超过20,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净资产5%的交易事项。
本细则所称“交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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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股权投资,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设立、投资、 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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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其它公司业务;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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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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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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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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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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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于经营与预算、投融资管理、技术与研发、人力资源与薪酬、品牌 管理等委员会负责讨论但无权决定的事项,应由上述委员会讨论后报请战略发展 委员会审议或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合并召开扩大会议讨论。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会务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经营与预算委员会由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一名,由CEO 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主管财务的高级副总裁或公司财务负责人担任。经营与 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预算计划(公司内部经营层面);
(三)决定公司年度资金预算;
(四)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拟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决定公司非重大的内部组织结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分公司)设置 和变更;
(七)决定交易金额不超过20,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由投融资管理委员会、 技术与研发委员会专项管理的交易事项除外);
(八)决定签订、变更和终止金额超过20,000 万元人民币但在50,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下的商业合同;
(九)讨论金额超过70,000 万元人民币的银行长短期贷款事项;
(十)讨论金额超过70,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委 托贷款、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讨论委托理财事项;
(十二)讨论资产抵押及担保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额不超过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 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交易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关联交易(由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技术与研发委员会、品牌管理委员会进 行专项管理的交易事项除外)。
前款第(七)项至第(十二)项相关事项,经营与预算管理委员会无权决定 的,应讨论后报请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或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合并召开扩大会议讨 论。
经营与预算委员会的会务工作由财务管理部或CEO 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由3-7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由CEO 担任; 设副主任一名,由主管投融资的高级副总裁或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融资管理委员 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公司投融资战略、规划;
(二)决定交易金额不超过20,000 万元人民币的与投融资、收并购、战略 性合资公司有关的交易事项;超过20,000 万元人民币的,经讨论后报请战略发 展委员会审议或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合并召开扩大会议讨论;
(三)涉及本条第(二)项所列交易事项的,委员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 然人之间的交易额不超过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 的交易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超过上述标准的, 经讨论后报请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或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合并召开扩大会议讨论; (四)讨论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及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讨论证券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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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讨论已投合资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重大议案。 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的会务工作由企业发展部负责。
第十二条 技术与研发委员会由3-7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由CEO 担任; 设副主任一名,由主管技术的高级副总裁或首席技术官担任。技术与研发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拟定公司技术战略、规划;
(二)在公司既定的主要业务方向上,决定产品/技术的研发、改进,以及 新产品投入计划;
(三)决定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购买或者出售 技术及无形资产事项;
(四)决定交易金额超过20,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的签订技术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事项;
(五)涉及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交易事项的,委员会有权决定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额不超过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之间的交易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超 过上述标准的,经讨论后报请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或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合并召开 扩大会议讨论。
技术与研发委员会的会务工作由技术战略与发展部或CEO 指定的职能部门 负责。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由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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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由CEO 担任;设副主任一名,由主管人力资源的高级副总裁担任。人力资源 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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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总体人力资源编制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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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控股子公司、业务单元年度人员编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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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公司重要人力资源政策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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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决定控股子公司、业务单元、职能部门总经理/负责人的提名、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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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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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委派或更换全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六)委派、更换或提名公司非战略性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候 选人、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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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讨论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讨论后报请战略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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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或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合并召开扩大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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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公司薪酬政策及年度薪资调整的具体方案。
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的会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四条 品牌管理委员会由3-7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由CEO 担任; 设副主任一名,由主管品牌与市场的高级副总裁或董事会秘书担任。品牌管理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公司品牌战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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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公司年度品牌传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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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决定公司子品牌及产品品牌战略;
(四)负责品牌授权管理,决定签署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商标/商号许可使用协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额不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交易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0.5%的商标/商号许可使用协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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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公司年度市场工作规划。
品牌管理委员会的会务工作由品牌与市场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 各管理委员会的会务工作由上述指定部门牵头负责,相关会议 决议由该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子公司落实,相关职能部门/业务单 元/子公司应协同配合。
根据相关要求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报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具体事宜。
第十六条 CEO 有权决定以下事项,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
(一)决定交易金额超过20,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事项(商标/商号 许可使用协议除外);
(二)决定金额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赠与资产;
(三)决定公司银行账号的开立、操作、撤销及存款、取款、网上银行的使 用、外汇交易、各项金融及信贷工具的使用等各项银行业务;
(四)决定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五)决定金额在7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长短期贷款事项;
(六)决定金额在7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对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 委托贷款事项;
(七)决定金额在7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对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八)决定签订、变更和终止金额在2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商业合同; (九)决定公司非经营业务案件的起诉、应诉,以及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经营业务案件的起诉、应诉。
以上事项均按单笔计算。单笔超出以上任一标准的(连续12 个月内针对同 一主体的相同类别事项视为一揽子交易,适用该标准),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单笔金额、最近12 个月累计金额或对上市公司影响 等标准判断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章 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各管理委员会作为CEO 行使职权的议事机构,根据公司实际 情况,在有需要审议的相关事项或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必要时召开,一 般应至少于会议前一天通知委员及其他出席人员。
经营与预算管理委员会设置定期会议机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每月开会 的时间相对固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召开,由CEO 另行决定召开时间,一般 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委员及其他出席人员。
对于有关联或交叉性议题的审议,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召开。需要战 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议案,专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合并召开。
第十八条 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 会议可以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其中以现场会议方式召 开时,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接入的,在保证通讯效果的情况下,视为现场参会。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提前请假,经CEO 同意,委托他人参加,或以书面形式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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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管理委员会对所议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每名委 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2/3 或2/3 以上通过。各专 业管理委员会合并召开或专业管理委员会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合并召开扩大会议 的,应由相关委员会合并计算的全体委员的2/3 或2/3 以上通过。
在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含扩大会议)中,如对所议事项意见不一致时,以 董事长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各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主任可委 托副主任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拟提交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在上会前应当由分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分管权限内牵头进行研究和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方案或决策建 议。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或公司全局性问题的事项,应当征求相关领导和部门意见 并形成较成熟的意见后,再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
第二十二条 各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认为必要时,公司的副总裁及其 他有关负责人或职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各管理委员会会议如涉及需要信息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 列席,并取得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CEO 及各管理委员会做出重大 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务 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以及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各自的会务部门负责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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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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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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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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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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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以决议的形式作出,经各管理委员会主 任签署后生效。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 后由会务部门收回。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由各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印发内容 和发放范围。如需印发会议记录,经各管理委员会主任/CEO 签署后印发。
第二十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密级会议内 容和议定事项。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CEO 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汇报一次:
(一)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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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经营计划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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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产品的研发、改进,新产品推出;
(四)新业务领域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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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合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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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发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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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销售体系建设;
(八)质量体系建设重要进展;
(九)重点行业、领域、客户拓展情况;
(十)人力资源情况;
(十一) 其他应报告的信息。
第三十条 CEO 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汇报一次各管理委员会的召 开及决策情况。特殊情况下,CEO 可委托总裁/联席总裁或高级副总裁代为汇报。 CEO 应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CEO 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经理工作细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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