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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soft Corporation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4

May 2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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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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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大会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 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 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 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方式

第四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有现场表决方式及通讯表决方式两种。 第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一般应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在议案较少,议题简 单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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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应将大会议题全文进行公 告,并注明有权参加表决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表决的时间和方式及通讯表决 单的格式等。通讯表决单至少应具备下列内容:股东帐号、股东姓名、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表决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八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有权参加表决的股东应按公告的 表决时间将表决结果用传真或电子邮件传至指定的地址。没有按规定填制的表决 单、字迹模糊难以辩认、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的或因任何其它意外原因不能在 规定时间内送达的表决单视为无效表决单。

第四章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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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于公司上一年度报告公布后两个月内,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 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有下列(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下列(三)、(七)项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应当在事实发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独立董事人数少于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 “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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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 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

第十三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 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 行变更或推迟。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 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 )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 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提议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 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

第十六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 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 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 )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 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章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律师,按照章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 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 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 (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

  • 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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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不包 括会议召开当天,包括公告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通知上应列明 下列事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有关大会议案内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并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 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登记方式、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 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 开股东大会时,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 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延期召开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第三节 会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现场登记、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

进行。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可以由股东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 的意思表决。

每一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二十五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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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登记: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二)由代理人代表个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 份证、由委托人亲笔签署的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三)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四)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出示签署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 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 会,但大会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席位。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会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会务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 承办,公司其他部门配合、协助。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 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同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完成, 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送达与会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 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第三十一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 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需要由公安机 关采取治安措施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的七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如有人故意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 会议秩序,破坏股东大会正常召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 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提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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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

第三十六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 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 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三十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 于章程第六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 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 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 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 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范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的经营范 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于前条 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 )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 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 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 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 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 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 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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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 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 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 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 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 不当。

第四十五条 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 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 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出提案;

(三)公司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出提

案;

(四)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出提

案;

(五)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 作出;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六)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被提名人有无《公司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声明。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董事会还应当向股东大会对该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沈阳证管办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节 股东大会会议会序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向大会报告出席情况,包括参会的股东代表人数,所代表 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

  • (三)逐个审议股东大会提案;

  • (四)参会股东对大会提案进行讨论、发言、提问,公司到会人员解答;

  • (五)董事会秘书主持选举监票人(以举手的简单表决方式进行,以出席大

  • 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暂时休会进行表决;

  • (七)会议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及见证律师的监视下对表决单进行收集并进行

  • 票数统计;

  • (八)会议继续开会,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 (九)会议主持人宣布决议的通过情况;

  • (十)律师宣读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十一)公证员宣读股东大会现场公证书(如出席);

  •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第四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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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四十九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天, 向会议登记处进行登记。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第五十条 股东发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发言涉及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有直接关系,围绕本次 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

(二)言简意赅,不得重复发言;

(三)本规则对股东发言的其它要求。 第五十一条 对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出的发言要求,会议主持人按下 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股东发言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无关,而是股东欲向公司了解某方 面的具体情况,则建议该股东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二)股东发言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要 求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如本次股东大会系年度股东大会,并且该股东发言 内容按本规则规定可作为临时议案提出的,建议该股东或联合其它股东(保证其 持有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将该发言内容作为新的提案提出, 经大会主持人召集到会董事讨论通过后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如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则建议其视其必要性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 提出;

(三)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发言,可拒绝该股东的发言请求。 第五十二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 发言。 第五十三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 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第五十四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额。 第五十五条 股东在发言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情形,会议主

持人可以当场制止该发言股东的发言。 第五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的董事 会、监事会应有义务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 在进行大会表决时,股东不得进行大会发言。

第三节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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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 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提案应当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

  • 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六十三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

  • 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范意见第六 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交至会议计票处

  • 进行统计,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或未投票时,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

  • 股东大会在对程序性事项表决时,主持人在确认无反对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 采用其他简易表决方式。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放弃表决权,

  • 其所代表的股份不计入该项表决有效票总数内;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 部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 明。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三名监票人,

  • 其中监事一名,股东代表两名。

  • 股东大会表决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出任监票人。

  • 第六十七条 监票人负责监督表决过程,当场清点统计表决票并当场宣布

  • 表决结果。

  • 第六十八条 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上签名。

  •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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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点票。 第七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是 否通过。

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 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大会书面决议,大会决议应在该次大会上宣读。

第四节 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董事秘书或其授权人负责。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 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总裁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 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 事项。

第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将所形成的决议按《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规定 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表 决结果以及聘请的律师意见。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 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同时,应同时将所聘请出席股东 大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果一并公告。 第七十九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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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 第八十一条 每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应按统一的顺序装订成册,用统一的文 件盒装上,依每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顺序排列放于档案柜中,由董事会秘书进 行集中保管。股东大会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董事会 应随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发展和股东大会运作的实践不断完善本规则,如发现本规 则与《公司章程》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作出修订,修改后的规 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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