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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soft Corporation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3
Mar 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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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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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六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一、关于公司201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查。2012 年度及累计至201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为: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
|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 担保方 | 担保方 与上市 公司的 关系 |
被担保 方 |
担保 金额 |
担保发生日 期(协议签 署日) |
担保 起始日 |
担保 到期日 |
担 保 类 型 |
担保 是否 已经 履行 完毕 |
担 保 是 否 逾 期 |
担 保 逾 期 金 额 |
是否 存在 反担 保 |
是否为 关联方 担保 |
关联 关系 |
| 无 | |||||||||||||
|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15,004 | ||||||||||||
|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0 | ||||||||||||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 担保方 | 担保方 与上市 公司的 关系 |
被担保 方 |
担保 金额 |
担保发生日 期(协议签 署日) |
担保 起始日 |
担保 到期日 |
担 保 类 型 |
担保 是否 已经 履行 完毕 |
担 保 是 否 逾 期 |
担 保 逾 期 金 额 |
是否 存在 反担 保 |
与本公司关系 | |
| 东软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 |
公司 本部 |
东软(香 港)有限 公司 |
180 万 美元 |
2012.11.01 | 2012.11.01 | 2013.10.31 |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
否 | 否 | 0 | 否 | 全资子公司 | |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 1,131 | ||||||||||||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 1,131 | ||||||||||||
|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 担保总额(A+B) | 1,131 | ||||||||||||
|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0.22 | ||||||||||||
| 其中: | |||||||||||||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C) | 0 | ||||||||||||
|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 | 0 | ||||||||||||
|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E) | 0 | ||||||||||||
|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 0 | ||||||||||||
|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 | 0 |
以上对东软(香港)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为公司于2011 年8 月24 日召开 的六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东软(欧洲)有限公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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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日本)有限公司和东软(香港)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为三家全资子公司—东软(欧洲)有限公司、东软(日本)有 限公司和东软(香港)有限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担保总额度为5,000 万美元 或等值其他币种,该额度期限为二年,即从2011 年8 月24 日起至2013 年8 月 23 日止。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上述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
二、关于六届十六次董事会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六届十六次董事会的《关于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 案》、《关于201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执行情况的议案》、《关于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于向东 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继续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关于与阿尔派 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的议案》、《关于与Harman Becker Automotive Systems GmbH 签订<导航地图产品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天津东软 睿道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软件开发服务外包框架协议>的议案》、《关于与 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定制项目联合建设及转让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大 连康睿道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审议。独立董 事认为:
1、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给股东以一定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
2、公司2012 年度支付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参考了同行业薪酬水平,符 合公司2012 年经营业绩完成情况。
3、公司2012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以公允的市场价格定价,并未损害 公司利益。
4、公司预计的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的需 要,交易价格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方红星、薛澜、高文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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