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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soft Corporation AGM Information 2017

May 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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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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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 出席贵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 年4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东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 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017 年4 月25 日,贵公司收到股东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 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提议将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子公司-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引进投资者 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与太仓阿尔派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和销售协议的 议案》提交贵公司本次会议审议。2017 年4 月26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东 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就增加临 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议案等有关情况进 行了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 年5 月5 日上午9:00 在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 2 号东软软件园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5 月5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5 月5 日9:15-2017 年5 月5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计12 人,代表股份372,133,30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9.9336%。除贵公 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参加贵公司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121 人,代表股份14,661,72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179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 过了如下议案:

  • 1、《2016 年度董事会报告》

  • 2、《2016 年年度报告》

  • 3、《2016 年度监事会报告》

  • 4、《独立董事2016 年度述职报告》

  • 5、《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7、《关于聘请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9.00、《关于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 9.01、《关于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

  • 9.0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

  • 9.03、《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

  • 9.04、《关于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

  • 10、《关于与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大连东软思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

  • 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11、《关于子公司-沈阳东软医疗系统有限公司、东软熙康控股有限公司引进投 资者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 12、《关于与太仓阿尔派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和销售协议的议案》

  • 13、《关于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 14、《关于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 15、《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 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贵公司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

经核查,上述第1 项至第7 项议案及第13 项至第15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9 项、第10 项、第11 项、第12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上述第8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迟成海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冰 赵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