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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usoft Corporation AGM Information 2015

Jun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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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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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东软集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 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15 年5 月20 日分别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一次董事会决 议公告》,并于2015 年5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 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20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根据上述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 《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6 月10 日上午9:00 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 号东软软件园会 议中心召开,会议的召集以及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3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 00,与公告中通知的时间一致。

经查验,贵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并

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查 验,出度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 人,共计持有贵公司 429,888,506 股股份,占贵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之股份总数的 35.02%。

经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除贵公司股东及 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 人,代表股份365,75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 票工作。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 决通过如下议案:

1、2014 年度董事会报告;

  • 2、2014 年度报告;

  • 3、2014 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 4、独立董事2014 年度述职报告;

  • 5、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关于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7、关于聘请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8、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 9、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 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11.00、关于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 11.01、关于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的日常关联交易;

  • 11.02、关于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的日常关联交易;

  • 11.03、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

  • 11.04、关于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的日常关联交易;

  • 12、关于与天津东软睿道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连东软思维科技发展有限

  • 公司、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13、关于与阿尔派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签订《意向书》等相关文件的议案。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结合 网络投票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通过,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在贵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决议事项 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等签署,会议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迟成海 经办律师:刘冰 经办律师:赵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