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Neusoft Corporation —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20, 2012
56946_rns_2012-06-20_9193fb07-ecb4-491b-92f2-135ea0e6d3d4.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东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接受东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冰律师、徐静波律师就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指派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会议的主要事项,公司 董事会已通过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上午 9:00 分在沈阳浑南新区新秀街 2 号东软软件园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积仁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本次股东 大会当场做出股东大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 541,911,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1442%。 经本所经办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1
三、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经监票人员负责 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四、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经合法程序表决,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如下议 案:
1、2011 年度董事会报告;
-
2、2011 年度报告;
-
3、2011 年度监事会报告;
-
4、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
5、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6、关于201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7、关于聘请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 9、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上列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2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迟成海
经办律师:徐静波
经办律师:刘冰
二O 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