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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ac Technology Co.,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5

Jul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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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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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5-050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 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 权一案,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南 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向南宁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旋极信息等单位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 置”,专利号:99117225.6)。南宁中院于2012年5月15日受理了本案。公司于2012 年5月15日签收了南宁中院第(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并 于2012年5月16日签收了(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证据交换交换通知书》、《传票》 和关于证据保全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1号《民事裁定书》。

2012年5月23日,旋极信息向南宁中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南宁中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2012年6月11日,南宁中院作出了(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驳回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12年6月28日,旋极信息向南宁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诉于广西 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本管辖权异议案遂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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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原定于2012年7月4日进行的证据交换和开庭取消。

2012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桂立民终字第14号 《民事裁定书》,认为旋极信息的上诉主张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且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裁定驳回旋极信息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 南宁中院作出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2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 定,公司起诉旋极信息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案,将在南宁中院进行审理。

2012年8月29日,南宁中院签发了(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 59 号《传票》及《证 据交换通知书》。按照《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的规定,南宁中院将于2012 年 10月24日上午组织本案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将于同日下午就本案进行开庭 审理。

2012年10月24日上午公司与旋极信息均当庭提交了证据。为了让双方有时间消 化和理解对方提交的证据,原定于当天下午的开庭取消,具体的开庭时间等待法院通 知。

2013年4月1日,公司签收了南宁中院送达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传 票》。按照《传票》的规定,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 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 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 式进行。

2013年5月10日,公司签收了南宁中院送达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传 票》,按照《传票》的规定,本案将于2013 年6月7日、8日上午9时进行第二次开庭审 理。

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 段发表了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2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 权事项进展的公告》、2012年7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2012年8月14日披露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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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 告》、2012年9月11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 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2013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2013年5月13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 项进展的公告》、2013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法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 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 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 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

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5年6月2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 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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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 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在进行中,其目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

公司将就本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六、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法院送达的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 《上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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