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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S TESTING TECHNOLO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6

Apr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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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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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薪酬管理原则:

(一)以岗定薪、按绩取酬。依据岗位职责、任职资历、专业能力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兼顾岗位价值与经营实绩。引导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升履职能力,强化经营管理责任,稳定核心管理团队,增强企业持续发展动力。

(二)强调激励,健全约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经营责任、风险承担相适应,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密切挂钩,实行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强化正向激励,健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与管理团队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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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正公平,合法合规。严格落实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薪酬福利、履职待遇管理相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公司经济效益、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合理控制分配差距,兼顾效率与公平。建立健全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对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等情形依法依规追索扣回不当薪酬。确保薪酬分配公平公正、权责对等,切实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由内部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专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构成。

(二)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露。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事机构,支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八条 董事薪酬的构成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次月执行,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和公积金待遇等;

(二)内部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务的,其薪酬按照其所任职务对应的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三)专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


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

(一)基本薪酬: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能力水平、行业薪酬标准及公司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为固定发放部分。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部门绩效与个人履职表现为核心考核依据,以基本薪酬为基础,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针对为公司转型升级、经营指标大幅提升等做出重大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可发放一次性专项奖励,计入绩效薪酬。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结果相联系,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等。具体激励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施行任期考核和激励制度,任期业绩考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薪酬发放

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次月起执行,视情况决定具体发放次数。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采用月度预发和年度清算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二)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部分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支付进度与风险防控、项目完结等挂钩,递延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的激励方案按实际情况发放。其中任期激励于任期届满后支付,其他中长期激励按照有关方案约定的条件和时间支付。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属单位(部门)或外部单位兼职取酬,包括科研津贴、专家酬金、销售提成、利润提成等。

第十四条 除国家规定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任、解聘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与实际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薪酬。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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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随着市场、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的稳健发展需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提出调整建议,分别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薪酬扣减与追回条款: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视其责任和损失情况,提出扣减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议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分;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部分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1.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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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3. 公司监管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