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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Jul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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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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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试行)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发现并防范公司经营中存在 的风险,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战 略目标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颁发的《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 业特点、风险水平等因素,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一、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一)按照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或来源,公司将内部控制缺陷分 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两类:

  • 1、设计缺陷: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者现有控

  • 制设计不适当, 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2、运行缺陷:设计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 未按设计的方式或意图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 有效运行、执行人员缺乏必要授权或专业胜任能力等,无法有效实现 控制目标。

(二)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公司将内部控制 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 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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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

2、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 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 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 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充分关注。

3、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 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二、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而言 的,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表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 的具体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分别制定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定量标准:

缺陷类型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
一般缺陷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
表净利润的5%且人民币500万元;
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小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
并报表净资产的1%或人民币5,000万元。
重要缺陷 财务报表潜在错报金额介于一般缺陷和重大缺陷之间。
重大缺陷 利润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并报
表净利润的10%且人民币1,000万元;
资产负债表潜在错报金额大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合
并报表净资产的5%或人民币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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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 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而不是由公司首先 发现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未履行基本职能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 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 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 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 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 3、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定量标准
缺陷类型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一般缺陷 一般人民币500万元以下
重要缺陷 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重大缺陷 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四)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当导致重大 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 制;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重大处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 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 能消除;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 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 2、重要缺陷:公司民主决策程序存在但不够完善;决策程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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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导致出现一般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并受到较大处罚;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体频现负 面新闻,涉及局部区域;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 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一般缺陷: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 在缺陷;公司员工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一般岗位业务人员 流失严重;媒体岀现负面新闻,但影响不大;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附则

  • 1、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2、本认定标准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认定标准进 行修订。

  • 3、本认定标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4、本认定标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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