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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y 1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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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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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 2012-12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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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订《保证合 同》,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 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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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保 证合同》项下,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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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 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协议》, 提前解除 2012 年 5 月 7 日签署的《保证合同》和《固定资产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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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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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于 2012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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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4 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宁波 2012 人保 0046 )。根据该《保证合同》规定,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本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债权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宁波 2012 人借固 0124 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主合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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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生的债权构成该合同之主债权。该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 保证。该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目前,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在上述 《保证合同》项下,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贷 款人)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宁波 2012 人借固 0124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 为 36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为项目建 设,并规定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合 同规定该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并签订编号为宁波 2012 人保 0046 的担保合同。
2 、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连云港东睦江河新 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三方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签订《协议》,同意提前解除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 编号:宁波 2012 人保 0042 ),以及同意提前解除本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市分行于 2012 年 5 月 7 日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宁波 2012 人借固 0114 )。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与连云港东睦江河 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控股 子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获得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 术开发区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点:连 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以南、汇晶路以东、大浦河以西; 法定代表人:曹阳;注册资本: 4,800 万元人民币( 2012 年 3 月 7 日前,注册资本为 4,8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 3,000 万元人 民币),实收资本为 4,800 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 4,32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90% ,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 公司出资 48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10% 。经营范围:粉末 冶金汽车零件、高效家电零件及相关新材料制品的生产,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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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27 日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公开 挂牌竞买方式,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东片区,竞得面积 为 133,378 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 2012 年 1 月 9 日与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目前,该公司生产厂房正在建设之中,预计 2012 年 10 月底前开始投产。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 经审计的总资产为 3,018.45 万元,负债为 3.58 万元,净资产为 3,014.87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0.12% 。
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无对外担保。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于 2012 年 5 月 14 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宁波 2012 人保 0046 )。
根据该《保证合同》规定,该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为连云港东 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债 权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宁波 2012 人借固 0124 的《固定资产借款 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该合同之主 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 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该《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该《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间届满之日起两
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2 年 3 月 10 日审议通 过了包括为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于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形成如 下决议:
①决定为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 度(综合授信)为 12,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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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③提供担保的期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④批准权限:由于该项担保额度已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0%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 2005 ]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此项担保最高额度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生效后由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内实 施担保审批。
上述为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 议,已经 2012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 2011 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已分别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和 2012 年 4 月 11 日发 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并同时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
五、其他
1 、截止目前,本公司正在履行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情 况,详见 2011 年 1 月 19 日、 2011 年 1 月 26 日、 2011 年 6 月 2 日、 2011 年 6 月 3 日、 2011 年 9 月 27 日及 2012 年 5 月 9 日, 同时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本公司相关公告。
2 、截止目前,本公司为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余额为 0 万元。
3 、截止目前,本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21,500 万元, 占母公司 2011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3.23% ,其中发生的为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 21,500 万元。
4 、公司目前无逾期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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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上担保事项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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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证监发[ 2005 ]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规定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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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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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合同编号:宁波 2012 人保 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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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分行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宁波 2012 人借固 0124 );
3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4 、本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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