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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M New Materials Group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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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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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12 年3 月13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 年4 月10 日在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 鄞州工业园区(姜山)景江路8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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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为【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0,07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 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72,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 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0】%。

  • 2、审议通过《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7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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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

  • 3、审议通过《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0,07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暨监事会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0,07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0,07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7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7、审议《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预案》,审议结果如下:

  • 7-1、审议通过《为东睦(天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

  • 合授信)为25,00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0,07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2、审议通过《为山西东睦华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 合授信)为 11,00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0,07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7-3、审议通过《为东睦(江门)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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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授信)为11,00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0,07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7-4、审议通过《为连云港东睦江河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

  • 合授信)为 12,00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0,07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7-5、审议通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综合授信)合计

  • 67,00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0,07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0,072,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 【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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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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