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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YA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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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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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19 证券简称:南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4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亚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5 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8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2.60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91,036.00 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 12,428.06 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8,607.94 万元,超募资金总额为 86,607.9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 309 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 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子公司(如需)、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8 月 1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南亚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 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对“研发中心改造升级项目” 的部分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进行变更,并通过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以实施募投项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实 施方式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

2021 年 02 月 0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扩建项 目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南亚新材料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西南亚”)增资以实施江西南亚三期项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 2021 年 02 月 0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扩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亚新材料技术(东 莞)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亚新 材料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与保荐机 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均简 称“四方监管协议”或“本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南亚新材料技术(东莞)有限公司 研发中心改造升级项目--研发测试中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 441681133524
南亚新材料科技(江西)有限公司 年产1000万平方米5G通讯等领域用高频高速电子电路基材扩建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31050179370000003523

三、《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亚新材料技术(东莞)有限公司、南亚新材料科技(江 西)有限公司与各开户银行及券商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 以南亚新材料技术(东莞)有限公司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

内容为:

甲方1: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 南亚新材料技术(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1”、“甲方2”合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1681133524,截止2021年03月24日,专户余额为500万元。以上专户仅用于研 发中心改造升级项目-研发测试中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 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规定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具体以实际督导期结束为准)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7份,各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4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