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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tong Haixing Electronic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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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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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15

证券简称:海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6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24 号)核准,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海星股份”或“公司”)向 16 名特定投资者合计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31,2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2.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686,4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228,071.28 元(不含税)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8,171,928.72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635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 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于近期分别与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签署了《三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账户金额(万元) 专户用途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 471576922527 33,217.19 新一代高性能中高压腐蚀箔项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升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 408860100100084513 34,600.00 长寿命高容量低压腐蚀箔项目、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新一代高性能化成箔项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一)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之《三方 监管协议》

    • 甲方: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71576922527,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33,217.19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新一代高性能中高压腐蚀箔项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升级项目、补充流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俞高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备用。

(二)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城中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之《三方 监管协议》

甲方: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08860100100084513,截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34,600.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长寿命高容量低压腐蚀箔项目、新一代纳微孔结构铝电极箔项目、 新一代高性能化成箔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耀、俞高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备用。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