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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ning Baling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l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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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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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职责,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南 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作为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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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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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五)最近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 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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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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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 措施督促公司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 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 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 的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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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长应在提名董事会秘书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 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 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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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 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 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 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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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和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期间应当每两年至少参加一 次由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南宁八菱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 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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