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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Public Utilities Development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r 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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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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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中北 公告编号 : 2015-06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中北(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24 号),南京中北(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 家特 定投资者发行A 股股票40,625,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4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54,644,339.62 元。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 衡验资[2015]00011 号)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5 年 1 月28 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 — 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 (以 下简称“南京银行”)、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华泰联合”)于2015 年2 月27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南京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01200120030002574,截止2015 年2 月2 日,专户余额为2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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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标的资产现金购买价款、标的公司港 华燃气项目建设和用于支付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费用”等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南京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南京银行应当配合华泰 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项目主办人陈嘉、龙伟可以随时到 南京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南京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南京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南京银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南京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华泰联合。南京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南京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 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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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 合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南京银行,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向公司、南京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 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南京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 华泰联合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南京银行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有权提前解除本 协议并通知华泰联合,同时,南京银行有权要求公司限时对专户内的 资金进行清理。本协议解除后,南京银行的监管责任随之解除。

  • 1、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监管部门要求调整、取消该专户的; 2、专户被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或扣划的;

3、未经南京银行和华泰联合同意,公司以专户内的资金对外提供 担保的;

4、南京银行书面通知公司要求提前解除监管,且通知发出后三十 天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的;

  • 5、公司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十、本协议自公司、南京银行、华泰联合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监管职责的终止。本监管账户中所有资金划拨完毕,南京 银行监管责任终止,公司应及时办理监管账户销户手续。

十二、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 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单独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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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 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 赔偿他方因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十三、不可抗力

  •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

  • 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 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 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对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 生后15 日内向对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 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 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

十四、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因履行本协议引起或与本 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该争议在发生后二十日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向南京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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