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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Public Utilities Development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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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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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 222 号长发科技大厦 13 楼 电话: 86 25 83193322 传真: 86 25 83191022
二零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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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1)第 039 号
致: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周峰、 宋庚出席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 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上发布了《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 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 时在南京市应天大街 927 号 公司 7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 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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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凡 2011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6,395,9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78%;此外,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 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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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前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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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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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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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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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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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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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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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1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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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选举潘明先生、杨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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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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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控股子公司新城巴士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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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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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峰 负责人: 黎 民 宋 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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