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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Public Utilities Development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1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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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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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法永律股字(2007)第 31 号
致: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 受贵公司的聘请,指派周峰律师出席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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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公司于 2007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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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了《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6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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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东大会于 2007 年 5 月 18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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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了各股东,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对提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持 有表决权股数 157,852,27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8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股 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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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并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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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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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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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周文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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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沈东华先生担任公司监事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匡导球先生担任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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