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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Develop Advanced Manufacturing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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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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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 2021-020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 序号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1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六合区迪西 路8号,邮政编码:210048。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北新区 迪西路8号,邮政编码:210048。 |
| 2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
1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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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
2
|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就上 述第(四)项担保作出决议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 外。 除本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担 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出席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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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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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 下,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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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 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 出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或非职工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 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 式提出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 提案(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 董事或非职工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4
|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 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 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 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 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 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 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 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 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应该分开选举。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 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 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 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 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 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 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 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 行补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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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事应该分开选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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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日 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
6
|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人民币。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 万元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需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日 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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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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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 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 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
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0 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本条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 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本 条所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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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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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 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代表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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