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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Develop Advanced Manufacturing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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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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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 2021-020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六合区迪西
路8号,邮政编码:210048。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北新区
迪西路8号,邮政编码:210048。
2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1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3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2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就上
述第(四)项担保作出决议时,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
外。
除本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担
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出席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4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3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
下,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5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
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
出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或非职工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
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
式提出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
提案(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
董事或非职工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4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
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
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
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
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
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
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
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
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应该分开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
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
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
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
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
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
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
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
行补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5

事应该分开选举。
6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日
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6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人民币。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 万元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需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日
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7

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
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
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
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
且超过3000 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本条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
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本
条所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8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 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代表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7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