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Nanjing Develop Advanced Manufacturing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May 7, 2024
58381_rns_2024-05-07_b5bbc283-27cd-49f6-b27c-aa58aefe371d.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保荐总结报告书
==> picture [86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蒋坤杰、卞建光 |
| 联系电话 | 025-83387734 |
1
保荐总结报告书
==> picture [86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88377 |
| 注册资本 | 19,466.7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北新区迪西路8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北新区迪西路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利 |
| 实际控制人 | 张利、李跃玲 |
| 联系人 | 李跃玲 |
| 联系电话 | 025-68553220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6月23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7月8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 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持续督导期间 |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
| (2)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3月22日、2022年 4月14日至4月15日、2023年4月17日至4月18日、 |
2
保荐总结报告书
==> picture [86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2024 年4 月12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 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 控制、信息披露等情况。此外,保荐代表人于2021年8月17日 至8月27日对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营业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 情况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723,876,362.74元,投资于“油气装备关键零部件精密制造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61,069.52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 为2,052.43万元。 |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事先审 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 定召开。 |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
(一)2020 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0年7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 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开展现 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无异议。 |
3
==> picture [86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2、保荐机构于2020年7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迪威尔将部分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 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规的要求。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0年7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精工科技进行借款,符合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的需要,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0年7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0年12月19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募集资 金和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 精工科技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
4
==> picture [86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 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对全资子公司精工科技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网 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迪威尔本次申 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科创板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迪威尔关于本次网下配售限售 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 对迪威尔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二)2021 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1年3月31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南京迪威尔高 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 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已 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迪威尔在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30日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迪威尔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宋雷 钧先生已与公司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其负责的相关工作交由公 司陈昌华先生负责,其因个人原因离职不会对迪威尔的技术研发、 核心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宋雷钧先生工作期间参与、申请的 专利等知识产权均为职务成果,该等职务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 之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且其已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 条款,其离职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 公司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目前,迪威 尔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宋雷钧先生的离职未对迪 威尔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保荐机构于2021年7月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迪威尔本次申请上市 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2) |
5
==> picture [86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科创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迪威尔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 机构对迪威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1年7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 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 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1年7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超募资金投资 建设深海油气开发水下生产系统关键部件制造项目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迪威尔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深海油气开发水下 生产系统关键部件制造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事项的相关 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有利于公司 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无异议。 (三)2022 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南京迪威尔高 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已披露情况 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
6
==> picture [86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迪威尔在2021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6月3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迪威尔本次申请 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2)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迪威 尔关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 所述,保荐机构对迪威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 流通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2年7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 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 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四)2023 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南京迪威尔高 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已披露情况 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迪威尔在2022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精工科技进行增资以实施 募投项目,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 实施方式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已经 |
7
==> picture [86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 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精工科技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针对相关业务制定了合理的内控制度以及风险应对 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市 场风险、操作风险、违约风险等,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 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3年6月14日对发行人差异化分红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迪威尔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保荐机构于2023年7月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迪威尔本次申请上市 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2)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迪威尔关 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迪威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 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3年7月1日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迪威尔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王洁 先生已与公司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其负责的相关工作交由公司 汪海潮先生负责,其因个人原因离职不会对迪威尔的技术研发、 核心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王洁先生工作期间参与、申请的专 利等知识产权均为职务成果,该等职务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之 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且其已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 款,其离职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影响公司 专利权的完整性;目前,迪威尔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 行,王洁先生的离职未对迪威尔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7、保荐机构于2023年7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
8
==> picture [86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 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 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 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30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2024 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0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南京迪威尔高 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已披露情况 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迪威尔在2023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0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针对相关业务制定了合理的 内控制度以及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 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违约风险等,都可能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
9
==> picture [86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保荐总结报告书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10
保荐总结报告书
==> picture [86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迪威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迪威尔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迪威尔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11
保荐总结报告书
==> picture [86 x 1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蒋坤杰 卞建光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