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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Develop Advanced Manufacturing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May 7, 2024

58381_rns_2024-05-07_b5bbc283-27cd-49f6-b27c-aa58aefe371d.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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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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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蒋坤杰、卞建光
联系电话 025-83387734

1

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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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377
注册资本 19,466.70万元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北新区迪西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北新区迪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利
实际控制人 张利、李跃玲
联系人 李跃玲
联系电话 025-6855322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年6月23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7月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31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2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
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3月22日、2022年
4月14日至4月15日、2023年4月17日至4月18日、

2

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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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2024 年4 月12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
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
控制、信息披露等情况。此外,保荐代表人于2021年8月17日
至8月27日对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营业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
情况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
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723,876,362.74元,投资于“油气装备关键零部件精密制造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61,069.52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
为2,052.43万元。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事先审
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
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一)2020 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0年7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
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开展现
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
项无异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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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2、保荐机构于2020年7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迪威尔将部分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
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规的要求。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0年7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精工科技进行借款,符合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的需要,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0年7月29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
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0年12月19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募集资
金和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
精工科技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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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
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对全资子公司精工科技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网
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迪威尔本次申
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均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科创板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迪威尔关于本次网下配售限售
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
对迪威尔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二)2021 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1年3月31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南京迪威尔高
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
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已
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迪威尔在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30日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迪威尔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宋雷
钧先生已与公司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其负责的相关工作交由公
司陈昌华先生负责,其因个人原因离职不会对迪威尔的技术研发、
核心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宋雷钧先生工作期间参与、申请的
专利等知识产权均为职务成果,该等职务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
之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且其已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
条款,其离职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
公司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目前,迪威
尔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宋雷钧先生的离职未对迪
威尔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保荐机构于2021年7月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迪威尔本次申请上市
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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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科创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迪威尔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
机构对迪威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1年7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
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
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1年7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超募资金投资
建设深海油气开发水下生产系统关键部件制造项目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迪威尔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深海油气开发水下
生产系统关键部件制造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事项的相关
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有利于公司
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无异议。
(三)2022 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2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南京迪威尔高
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已披露情况
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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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迪威尔在2021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6月30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迪威尔本次申请
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2)本
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迪威
尔关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
所述,保荐机构对迪威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
流通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2年7月26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
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
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四)2023 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南京迪威尔高
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已披露情况
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迪威尔在2022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募集资金
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精工科技进行增资以实施
募投项目,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
实施方式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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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
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精工科技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针对相关业务制定了合理的内控制度以及风险应对
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
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市
场风险、操作风险、违约风险等,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
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3年6月14日对发行人差异化分红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认为:迪威尔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保荐机构于2023年7月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
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1)迪威尔本次申请上市
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2)本次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迪威尔关
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迪威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
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6、保荐机构于2023年7月1日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迪威尔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王洁
先生已与公司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其负责的相关工作交由公司
汪海潮先生负责,其因个人原因离职不会对迪威尔的技术研发、
核心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王洁先生工作期间参与、申请的专
利等知识产权均为职务成果,该等职务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之
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且其已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
款,其离职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影响公司
专利权的完整性;目前,迪威尔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
行,王洁先生的离职未对迪威尔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7、保荐机构于2023年7月22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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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
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在保障公司
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
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8、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30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目延
期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2024 年度
1、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0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核查,南京迪威尔高
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已披露情况
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迪威尔在2023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0日对发行人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针对相关业务制定了合理的
内控制度以及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
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违约风险等,都可能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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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 工作内容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10

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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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迪威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迪威尔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迪威尔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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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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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蒋坤杰 卞建光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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