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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Develop Advanced Manufacturing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5
Sep 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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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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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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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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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五年九月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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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2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说明 ......................................................................3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4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5 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成员、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5 议案 2.00:《关于修订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93 议案 2.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95 议案 2.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96 议案 2.0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97 议案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98 议案 2.05:《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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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制订以下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 权益,以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二、大会设会务组,具体负责会议组织筹备,处理会议现场相关事宜。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事先向大会会务 组登记。股东不得无故中断大会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 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向大会会务组申请,并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 或提出问题。非股东(或股东代表)在会议期间未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无权发言。 四、股东的发言、质询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制止其发言或拒绝回答。
五、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的合法权益,除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及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六、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 音、拍照及录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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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股东投票前 请阅读本说明。
现场投票表决办法: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组织工作由证券部负责。大会设计票人和监票人,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计票过程进行监督。表决前,先举手表决本次会议的计票人 和监票人。
二、表决规定:
1、股东及代理人对表决票上的各项内容,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 应的方格处画“√”,不选、多选或涂改则该项表决视为弃权。未交的表决票视同未参 加表决。
-
2、请务必在表决票上填写股东名称、持股数、在“股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签
-
名,否则,该表决票按无效票处理,视同未参加表决。
三、同一表决票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一种,若股东在参与现场会议 投票表决的同时参与了网上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投票结束后,在律师见证监督下,计票人和监票人进行清点计票,统计表 决结果,并将每项表决内容的实际投票结果报告大会主持人。
网络投票表决办法: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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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2025 年 9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2 点
会议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迪西路 8 号公司三楼 1 号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张利先生
议程内容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三、宣布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四、审议各项议案
五、投票表决
六、计票和监票
七、统计表决结果
- 八、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九、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十、签署会议文件
十一、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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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
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成员、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及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取消监事设置,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 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为保证公司合规运作,此次拟优化董事会成员结构,公 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 序号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迪威尔高 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迪威尔高 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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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为: Nanjing Develop Advanced Manufacturing Co., Ltd.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Develop Advanced Manufacturing Co., Ltd. |
|---|---|---|
| 3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 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 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 4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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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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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 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7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
| 8 |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石 油、天然气开采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销售;石油化工、电力和工业用锻件、 零部件及高压阀门制造、销售;海洋 工程开采设备及零部件制造、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实业投资;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石油、天然气开采设备及 零部件制造、销售;石油化工、电力 和工业用锻件、零部件及高压阀门制 造、销售;海洋工程开采设备及零部 件制造、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实业 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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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
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 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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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10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
| 11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466.7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9,466.70 万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 份数为19,466.70 万股,公司的股本 结构为:普通股19,466.70 万股。 |
| 1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
| 1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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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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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
| 1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等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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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 16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 17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则公司 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交易。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 依法转让。 |
| 18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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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 19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 20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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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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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22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 23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
| 24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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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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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 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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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予以提供。 | ||
|---|---|---|
| 26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7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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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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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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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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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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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30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31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32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33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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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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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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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
| 35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6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37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 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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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 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 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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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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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就上述第 (四)项担保作出决议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股东会就上述第(四)项 担保作出决议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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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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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 外。 除本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 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担 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出席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 外。 除本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 为均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出席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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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 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 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 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
| 40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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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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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以网络或其他通讯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 的股东身份确认证明。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42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 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 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43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44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 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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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45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6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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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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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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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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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9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50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51 |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52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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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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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15 日前以书面方式公告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 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 54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六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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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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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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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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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57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58 |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 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
| 59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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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股东应由其负责人或负 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股东应由其负责人或负 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
| 61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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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 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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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 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63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 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64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 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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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 66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 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 67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 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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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68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 69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 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 开的除外。 |
第七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外。 |
| 70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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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记录的其他内容。 | |
|---|---|---|
| 71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通讯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 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 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通讯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 年。 |
| 72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 73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74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 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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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
| 75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四)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 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会成员的任免; (四)董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 76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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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五)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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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7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征集人充分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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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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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8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大会主持人应 对关联股东的情况进行说明,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 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 东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 提出关联 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 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 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 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 定;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会主持人应对 关联股东的情况进行说明,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会审议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需要关联 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 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 出关联 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 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 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 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 定; (三)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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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 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 法回避的,公司在征得有关监管机构 (如有)的同意后,股东大会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决议中对关 联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予以说 明,同时应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 进行专门统计,在决议中记录并作出 相应披露;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按 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
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 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四)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 法回避的,公司在征得有关监管机构 (如有)的同意后,股东会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决议中对关联 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 同时应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 行专门统计,在决议中记录并作出相 应披露;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应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按本章 程规定需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决定 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 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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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9 |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 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 80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 |
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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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 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 提出公司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 单的提案。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 董事或非职工监事,股东大会就选举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 |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在本章 程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公 司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 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如果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公司选举2 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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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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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2 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 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 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 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 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 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 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 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事、监 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可留待下次股 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 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 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 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 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 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 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 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 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当选 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 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 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可留待下次 股东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应该分开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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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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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应该分开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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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82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 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 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83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
| 84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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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通讯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 会现场、网络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通讯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 现场、网络或其他通讯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86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
| 87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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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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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8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 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立即就 任。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89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90 |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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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违反本条规定 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 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违反本条规定选 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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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 |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 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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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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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 |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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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 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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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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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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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4 | 第九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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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辞职将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辞职将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
|---|---|---|
| 96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建立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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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
止。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 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 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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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 | 新增 |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 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 偿。 |
| 98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99 | 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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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 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 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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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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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7名董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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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 名,职工代表董事1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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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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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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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 说明。 |
|---|---|---|
| 104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105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 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日常经 营范围内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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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 万元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需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日 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 过300 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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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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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 超过3000 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于审计或者评估。 本条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 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本 条所述市值,是指交易前10 个交易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 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 万元,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本条所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 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本 条所述市值,是指交易前10 个交易 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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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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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行使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报告; (五)除非3 名以上董事或2 名 以上独立董事反对,董事长可以决定 将董事会会议期间董事临时提出的 议题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行使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报告; (五)除非3 名以上董事或2 名 以上独立董事反对,董事长可以决定 将董事会会议期间董事临时提出的 议题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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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 108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
| 109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1/10 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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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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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书面送达、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三个工 作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及列席 会议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 会前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 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书面送达、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为:至少于会议召开三个工 作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会议 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 会前或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 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
| 111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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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会审议。 | ||
|---|---|---|
| 112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 票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 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 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 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 决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会 议和表决采用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 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 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 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 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 决议。 |
| 113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114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115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 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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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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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 116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17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 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 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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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118 | 新增 | 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
| 119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 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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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12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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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 12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 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12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 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
| 123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24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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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
| 125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 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
| 12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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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12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128 | 第六章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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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129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 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和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 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
| 130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 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 131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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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132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 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
| 133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134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 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 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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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135 | 第一百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36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 137 | 第一节 监事 |
删除 |
| 138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 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兼任监事。 |
删除 |
| 139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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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 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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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142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删除 |
| 143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 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 144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145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146 |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 |
| 147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 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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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
||
|---|---|---|
| 148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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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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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9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 |
删除 |
| 150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为 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
删除 |
| 151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 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期限不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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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 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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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 154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155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
| 156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 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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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 |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 |
|
|---|---|---|
| 157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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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 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159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 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 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 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 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 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 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 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 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 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 证程序和决策机制为: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 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 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 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 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 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 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 案,并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过半数通 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披露。 4、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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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 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 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 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 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 |
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 会,并报股东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 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 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 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在公司盈 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 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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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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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 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 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 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 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 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绝对值达到人民币5,000 万 元。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连 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 |
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 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 股利。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 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 资产负债率高于70%,或经营性现金 流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绝对值达到人民币5,000 万 元。 3、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连 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30%。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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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 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 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 远利益。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的比例应同时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 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 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 远利益。 上述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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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84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4、利润分配审议应履行的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并在履行了本条第(一)款的论 证和决策机制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 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 和计划安排 1、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就利润分配由董 事会制定相应的利润分配规划和分 红回报规划,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 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 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 |
4、利润分配审议应履行的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 定,并在履行了本条第(一)款的论 证和决策机制后,报股东会批准。利 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 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三)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 和计划安排 1、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就利润分配由董 事会制定相应的利润分配规划和分 红回报规划,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但公 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 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原因;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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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 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同意。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 产品研发及运营、购买设备等重大投 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 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 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 的发展规划目标。 |
过半数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 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 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四)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 产品研发及运营、购买设备等重大投 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 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 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 的发展规划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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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0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 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 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161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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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 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163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164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165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66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 167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 168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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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84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2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 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
| 169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 170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 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
删除 |
| 171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 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 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或特快专递服务商签字之日起第2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发送当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 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或特快专递服务商签字之日起第2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发送当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 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172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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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84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解散和清算 | 解散和清算 | |
|---|---|---|
| 173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 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174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175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176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77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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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
| 178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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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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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9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80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181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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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182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 183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84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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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 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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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5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 186 | 第一百七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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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84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 给股东。 |
|
|---|---|---|
| 187 |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88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 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189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 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 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90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 191 |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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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 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
| 192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 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 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193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 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 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194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 195 | 第一百八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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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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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 |
|
|---|---|---|
| 196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 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 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197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 198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 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 |
| 199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 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 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员代表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载披露。
本议案已经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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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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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
议案 2.00 :
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 新规定,《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 应废止,并结合本次章程修订,公司修订了以下制度,具体如下表: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 情况 |
是否需经 股东会 审议 |
|---|---|---|---|
| 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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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废止 | 是 |
|---|---|---|---|
| 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5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6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1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是 |
| 1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2 | 累积投票制度 | 修订 | 是 |
| 1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4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5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修订 | 否 |
| 1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修订 | 否 |
| 17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9 | 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 修订 | 否 |
| 20 | 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修订 | 否 |
| 2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22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23 | 内部审计制度 | 修订 | 否 |
| 24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 新增 | 否 |
本议案已经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下共有五项子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下列议案逐项审议并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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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01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及其成员更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 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载披露。
本议案已经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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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02 :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 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载披露。
本议案已经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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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03 :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取消监事设 置,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本议案已经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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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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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04 :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 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载披露。
本议案已经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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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05 :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 使权利,公司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拟对《累积投票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刊载披露。
本议案已经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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