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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Chixia Development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Mar 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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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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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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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三月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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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复 (1999)82 号”文件(《关于同意设立南京 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南京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 3201001012479 。

2002 3 14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0,000 股,并于 2002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NANJING CHIXIA DEVELOPMENT CO.,LTD.

  • 251 210037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和燕路 号,邮政编码: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000,000 元。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 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征地拆迁总监及营销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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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始终坚持客户和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采取以 住宅业为主导的关联化产业定位策略;在营造住宅产品品牌优势和企业信誉优势的 平台上,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和资本运作为依托,培育自己的核心竞 争能力;通过实施有效的住宅开发创新战略、营销创新战略、资本运营战略以及人 力资源规划战略,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努力使全体股东获 得满意的投资回报,提升公司的社会信誉,为繁荣地方经济,提高人民康居水平, 推动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建设; 商品房销售、租赁、售后服务;新型住宅物配件、建筑材料、装璜材料生产、加工、 销售;国内贸易(专项审批项目待领取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教育产 业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股东大会通过和 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 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40,000,000 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南 京栖霞建设(集团)公司、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国有资产 投资中心、南京市园林实业总公司、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南京栖霞建设集团 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发行 100,000,000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1.43%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0,000,000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00,000,000 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40,000,00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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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 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 10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

  •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 6 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 就前二款的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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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6 6 在买入之日起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 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5%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就前二款的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 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 股东。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 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 1

  • ( )本人持股资料;

  • 2

  • (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3

  • (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4

  • (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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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5%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3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 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30% (二)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以上的表决权或 30% 者可以控制公司 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0% (三)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 以上的股份; (四)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 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 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授权公司董事会在额度范围内进行 风险投资项目投标,签定有关经营合同,实施为本公司经营所必须 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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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5%

  •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6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个月之内举行。

2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 2/3 6

  • 数的 (即 人)时;

  • 1/3

  •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时;

  • 10%

  •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 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 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 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30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日以前(不包括会 议当日)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议题包含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 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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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24 第五十二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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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 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 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30

  • (二)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的地方证券主管 3

  • 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 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

  • 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 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 2/3 1/3 规定人数的 ,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 54 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 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5% 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 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 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 58 第 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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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 54 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 条的规定程序要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1/2 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2/3 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公司年度报告;

  •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发行公司债券;

  •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 (六)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 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 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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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需按有关规定进行网络投票表

决。

第六十七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 经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5% 董事会、监事会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 的股东有权以提案方式提名新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新一届监事会中应由股东 代表担任监事的监事候选人。每个提名单位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得超过 9 名(含 9 3 3 名),监事候选人不得超过 名(含 名)。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 1 第七十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 名股东代表和 名监事参 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 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 细说明。

董事会应当就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或独立董事 应当就决议事项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表决事项对公司、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发表意 见。

第七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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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 (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10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保存 年,届满后由公司决定继续保存或予以废弃。

  • 第七十七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议程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

  • 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

  • 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

57 58 第七十九条 《公司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如下: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经营管理、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职责。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本公司的雇员;

  • (二)最近一年内曾在本公司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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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本公司股东或股东的雇员;

  • (四)其他与本公司、本公司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 (五)其它按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成员。

3 第八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年。董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即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可以 将全部表决权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 (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 (五)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 (八)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 金;

  • (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 (十一)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 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 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 1、法律有规定;

    • 2、公众利益有要求;

    •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 第八十二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 (一)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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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 权转授他人行使;

  • (五)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八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八十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 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 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 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在董事会讨论和表决有关关联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董事会其 他成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该董事回避,其他董事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董事如对此持有异议,有权向董事会申诉并由董事会决定是否应当回 避。

应回避的董事不得参加有关关联事项的讨论和表决,不得被计入董事会法定人 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可以 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其他董事投票情况进行 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董事会应当就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决议事项 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表决事项对公司、全体股东是否公开发表意见。董事会的意 见和独立董事会的意见应当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八十五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 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 露。

第八十六条 董事在一年内应至少亲自参加 70%的董事会议,董事连续 2 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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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 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九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一人。

  •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 保事项;

  •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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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 70 对方提供反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50% 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50%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

第九十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10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15

  •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

  • 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1/3

  • (二)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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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方式,包括信函、 传真、电报和电传,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在全体董事一致同 意的情况下可不受此时间限制。 102 如有本章第 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 1/2 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 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1/2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 10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保存 10 年, 年届满后由公司决定继续保存或予以废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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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董事发言要点;

  •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 3 1 (一)审计委员会,由 名董事组成,由其中 名独立董事担任主席;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如下:

  • 1 、检查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 2 、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计程序进行交流;

  • 3 、推荐会计师事务所;

  • 4 、检查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审计功能;

  • 5 、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

  • 6 、检查和监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所有形式的风险,如财务风险(包括资金风险、

  • 担保风险、投资风险)高级管理人员违规风险和电脑系统安全风险;

  • 7 、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规则;

  • 8 、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5 1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名董事组成,由其中 名独立董事担任主席;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如下: 负责拟定、监督和核实公司重大投资政策和决策。

3 1 (三)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由 名董事组成,由其中 名独立董事担任主席;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 1 、对董事会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建议新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 提名程序,向董事会提名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确保所有董事和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公正、透明。

  • 2 、负责拟定、监督和核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符合公司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条件。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78 本章程条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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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 (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 保管;

  • (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实和完整;

  • (四)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 (五)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 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 经 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1/2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

57 58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3 第一百二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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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应事先通知监事会,以便监事会有选择地列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 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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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1/3 1/3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由国有股东提名的监事人数在监事会中不应多于 。

57 58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法》第 条、第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监事。

3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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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连任。

2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连续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 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监事会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节 监事会

3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由职工代 表担任。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会成员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 (二)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任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三)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六)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会议 10 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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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2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20 20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保存 年, 年届满后由公司决定继续保存或予以废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6 60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个月结束后 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 120 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 包括下列内容:

1 ( )资产负债表;

2 ( )利润表;

3 ( )利润分配表;

4 ( )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5 ( )会计报表附注。

3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 )项以外的会计报 表及附注。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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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 2 10%

  • ( )提取法定公积金 ;

  • 3 5%

  • ( )提取法定公益金 ;

  • 4

  • ( )提取任意公积金;

  • 5

  • ( )支付股东股利。

50%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 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 25% 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委员会主席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 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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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

  • 明;

  • (三) 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 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五十九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 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备案。

30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日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 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 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九章 通 知 和 公 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 (四)以其他形式(电子传递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专人送达或电子传递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专人送达或电子传递 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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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 章)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10 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30 3 于 内在第一百六十八条所列报刊上公告 次。

30 第一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 公告之日起 90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 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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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 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 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 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七十七九条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 15 在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 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 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 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

  • (五)清理债权、债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0 60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 3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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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三条 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 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 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 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 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0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 日内,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一章 修 改 章 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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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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