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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Chixia Development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2
May 2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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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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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按照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中应有一人为公司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其他成员应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的候选人应由监事会提名,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 上的股东亦可提名监事候选人。国有股东提名的监事人数在监事会中不得超过 1/3。 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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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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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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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董事和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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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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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董事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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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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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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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列席董事会会议,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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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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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每 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当载明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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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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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日期、期限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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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事由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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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知发出的日期。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也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
事。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至少由1/2 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中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监事会会议的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 员,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依照中国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凡本细则未及之处,应当遵照《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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