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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 Chixia Development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Mar 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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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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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及本律师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 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南京栖霞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2005 年 2 月 4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布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05 年 3 月 8 日下午 14:00 时在南京市苜蓿园大街 69 号月牙湖会所 2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了股权登记日为 2005 年 2 月 18 日,并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也发布了 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的具体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又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再次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5 年 3 月 8 日下午在南京市苜蓿园大街 69 号月牙湖会所 2 楼会议室召开。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按网络投票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5 人,代表股份 109,140,26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77.96%(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33 人, 代表股份 2,807,297 股,占贵公司股本的 2.01%);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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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其授 权委托书,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的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含 网络投票表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通过,其 中第 8、9、10、11、12 项涉及发行新股的议案获得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 股股东(含网络投票股东)的半数以上通过。具体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 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完)
(以下无正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居建平)
200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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