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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 E-Commerce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2

Jan 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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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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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1]第126 号

致: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 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新民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民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汪洋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就新民科技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新民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 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民科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3名, 代表公司股份256,722,112股,均为截至2011年12月23日下午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民 科技股东。新民科技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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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201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 述提案分别由新民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和控股股东吴江新民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为控股股东吴江新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的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 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表决 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 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情况为:采用累积投 票制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 案》,其中:柳维特,表决结果:同意256,722,112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周建萌,表决结果:同意256,722,11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姚晓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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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56,722,1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倪 巍钢,表决结果:同意256,722,1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100%;李克加,表决结果:同意256,722,112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卢蕊芬,表决结果:同意 256,722,1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虞卫民, 表决结果:同意256,722,1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100%;周留生,表决结果:同意256,722,1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王苏新,表决结果:同意256,722,112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其中:姚 明华,表决结果:同意256,722,1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100%;吴建初,表决结果:同意256,722,112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 请2012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6,722,112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256,722,1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6,722,112股,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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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本次 股东大会的提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新民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汪 洋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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