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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 E-Commerc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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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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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 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 职。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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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指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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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 以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度。

第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出现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 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 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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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

  • 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 项至第(三)项、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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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 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 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 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 他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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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15 天的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 务,勤勉尽职:

1、独立董事应在年度经营工作结束后,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生产经 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 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 签字。

2、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 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

3、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举行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和义务。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 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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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制度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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