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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 E-Commerc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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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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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及《南极电商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 理购汇、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合约到期日,公司按照外汇 套期保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汇、结售汇业务。交易品种包括但 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业务(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互换业 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期权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业务 的组合。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参照执行。
未经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能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 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用 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 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 (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职责。
总经理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 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参与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
2、负责召开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并
-
提交董事会审议。
- 3、听取具体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
4、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
-
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按月对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该 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 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必须以稳健为原则,制订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方案, 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方可实施。
3、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并依据境内外人民币 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 机构。
4、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后,由公司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 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控股子
公司在报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前,须先经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套 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批准),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 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5、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 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6、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发现可 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 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对已发生的损失,须在 24 小时内书面 报告公司董秘,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财务部应每月对经批准用于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对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并将核算、监督具体结果在每月 15 日前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发生的累计盈亏情况(按次统计)上报董事长、总 经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和审计部,并抄送公司董秘。
8、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以及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在公司授权范 围内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由领导小 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 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套期保值业务参照本制度相关规 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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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