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anJi E-Commerc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4, 2025

54183_rns_2025-04-24_25859c9f-16cc-46de-9b94-2bb1724accb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用或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

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

一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每年度由审 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在聘任期内,公司 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 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 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 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漏风险。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1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与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 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 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 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况等。

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选聘程序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 低于基准价;

  •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并

  •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 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 (四)违反公司保密管理规定的;

    • (五)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 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