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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 E-Commerc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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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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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南 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17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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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会秘书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职责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 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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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第十二条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第十三条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录等。

第十四条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其设定的责任。

第十五条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 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第十六条 《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与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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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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