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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 E-Commerce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5

Apr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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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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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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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 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八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章 买卖及转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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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 得转让:

    •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 个月的;

  •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 期限内的;

    •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关联人(包括自然

  •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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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执

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在发生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行为前,应当遵循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并在该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时,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 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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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人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 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附则

“ ” “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 以内 、 超过 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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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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