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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Fang Ventilator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ug 1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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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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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业绩承诺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所持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之业绩承诺补偿涉及 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所持股票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 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南风股份”)的委托,指派戴毅、何灿舒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 南风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 南风股份根据标的公司2018 年度业绩情况,按照本次交易中关于业绩承诺及补 偿的相关约定,回购注销仇云龙、陈卫平、孙振平、姜志军、朱卫飞、茅洪中、 王亚芳、江辙、张卫星、朱秀仁、朱卫红、樊岳生、施永生、倪凤芳、朱洪生、 杨新雅、陆茂康、蔡建昌、陈娟(以下合称“业绩承诺方”)所持南风股份部分 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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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业绩承诺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所持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南风股份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南风股份已向本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完整、有效的, 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三、本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回 购注销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 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南风股份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前述机构向南风股份出具的文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本律 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南风股份本次回购注销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南风股份本次回购注销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 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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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1、南风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进行 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的议案》《关于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 签订<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2、南风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议案》。
3、南风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签订<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的议案》。 4、中国证监会已于2014 年5 月20 日作出《关于核准南风股份股份有限 公司向仇云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503 号),核准南风股份向仇云龙发行27,928,639 股股份,向陈卫平发行5,712,469 股股份,向孙振平发行4,103,681 股股份,向姜志军发行3,014,208 股股份,向 上海国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1,743,156 股股份,向浙江富国金溪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089,472 股股份,向朱卫飞发行1,626,946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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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业绩承诺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所持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向茅洪中发行1,626,946 股股份,向王亚芳发行1,300,104 股股份,向江辙发行 907,894 股股份,向张卫星发行650,052 股股份,向朱秀仁发行631,894 股股份, 向朱卫红发行490,262 股股份,向樊岳生发行406,736 股股份,向施永生发行 326,841 股股份,向倪凤芳发行163,420 股股份,向朱洪生发行163,420 股股份, 向杨永新发行163,420 股股份,向陆茂康发行163,420 股股份,向蔡建昌发行 163,420 股股份,向陈娟发行163,420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南风股份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14,119,308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二)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本次交易有关各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主要 如下:
1、业绩承诺
(1)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度、2017 年、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 净利润扣除《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南风股份(含子公司) 在本次交易后向标的公司增资人民币1 亿元所产生的当年度投资收益(以下简称 “增资款投资收益”)后的余额分别不低于8,000 万元、12,800 万元、14,080 万元、16,192 万元、19,037 万元、23,753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上述增资款投资收益的计算公式为:增资款投资收益=南风股份(含子公司) 在本次交易后截止当年度末累计向标的公司增资的金额×标的公司当年度实际 债务融资成本率/365×当年度增资款实际到位天数×(1-标的公司当年度企业所 得税税率)。其中,本次交易后截止当年度末累计向标的公司增资的金额计算值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 亿元。标的公司当年度实际债务融资成本率=当年度借款利 息支出÷当年度各月末平均借款余额。增资款投资收益自南风股份(含子公司) 向标的公司的增资款汇入标的公司账户当日起开始计算。
(2)如标的公司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 2018 年度内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即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 净利润的,则业绩承诺方应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进行相应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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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公司的实际净利润以南风股份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所载标的公司合并 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增资款投资收益后的余额 为准。
2、补偿责任和方式
(1)补偿责任的承担
业绩承诺方分别按其在本次交易前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数占业绩承诺方在本 次交易前合计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数的比例承担协议补偿责任。
(2)2013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责任
如标的公司在2013 年度实现净利润低于8,000 万元的,业绩承诺方同意向 南风股份进行现金补偿,应补偿的现金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现金金额=8,000 万元-标的公司2013 年度实际净利润
如发生上述情形,南风股份将在标的公司2013 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 报告》出具后的10 日内,书面通知业绩承诺方向南风股份支付其应补偿的现金。 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南风股份通知后的10 日内履行现金补偿义务。
(3)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业绩承诺补 偿责任
如标的公司在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内 任一年内,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 的,业绩承诺方应向南风股份进行补偿。当期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截至当期 期末已补偿金额
上述条款中,“截至当期期末”指从2014 年度起算、截至当期期末的期间; 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指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 承诺净利润之和,即85,862 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所约定的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192,000 万元。
如业绩承诺方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当期需向南风股份承担补偿 义务的,则其应先以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如业绩承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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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业绩承诺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所持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7 年度、2018 年度当期需向南风股份承担补偿义务的,则业绩承诺方可以选 择以股份或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 ①业绩承诺方以各自取得的尚未出售的南风股份的股份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A.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上述发行价格指南风股份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 在本次交易中南风股份为收购标的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31.47 元/股。
若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出现小数的情况,则向下取整数作为应补偿股份的 数量。
B.南风股份在股份补偿前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 调整为: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 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C.南风股份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由业绩承诺方在标的公司当 期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60 日内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 份数量
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D.在股份补偿期的任一年度,若南风股份在其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 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的该年度回购股份(补偿股份)数 量为正数,则南风股份协助业绩承诺方通知证券登记机构将业绩承诺方持有的该 等数量南风股份股份进行单独锁定,并应在30 天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 事宜。南风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事宜后,南风股份将以1.00 元的总 价格定向回购补偿股份。
如前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由于南风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 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业绩承诺方承诺自南风股份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2 个月内将补偿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截止 业绩承诺方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除业绩承诺方以外的其他 股份的持有者),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业绩承诺方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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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数后南风股份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E.在股份补偿期的任一年度,若南风股份在其审计报告及《专项审核报告》 披露后的10 个交易日内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的该年度回购股份(补偿股份)数 量为负数或0,则该年度不新增回购股份(补偿股份)数量,也不减少以前测算 年度已累积的回购股份(补偿股份)数量。
②如业绩承诺方所持南风股份的股份不足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的, 或业绩承诺方所持股份因被冻结、被采取强制执行或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 转让的,或业绩承诺方选择以现金方式承担2017 年度、2018 年度当期补偿义务 的,由业绩承诺方在补偿义务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以现金方式就差额部分对南 风股份进行补偿。
(4)2018 年末资产减值补偿责任
①南风股份将对2018 年末(即期末)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标的资 产期末减值额>(股份补偿期累计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股份补偿期累计 已补偿现金金额),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补偿南风股份,计算公式为:
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股份补偿期累计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 价格+股份补偿期累计已补偿现金金额)。
上述减值额为交易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股份补偿期内标 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数后所得净额。
②如业绩承诺方需向南风股份承担资产减值补偿义务的,则其应先以各自取 得的股份中尚未出售的部分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由其以现金补偿。具体应补偿 股份数量或现金金额计算方式按照上述第(3)点“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业绩承诺补偿责任”约定执行。
(5)业绩承诺方按协议约定应补偿的总金额(业绩承诺方应补偿的总金额 =业绩承诺方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方补偿现金总额,包括股份补 偿期补偿部分及2018 年末资产减值补偿部分)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192,000 万元。在计算股份补偿期内各年应补偿金额小于0 时,按0 取值,即已 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不冲回。
(6)业绩承诺方分别就其他方按照协议应承担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及相关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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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业绩承诺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所持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9 年4 月25 日,南风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2018 年度业绩承诺股份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 行业绩补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股份后注销或 股份赠与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议案。
2019 年5 月23 日,南风股份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 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2018 年度业绩承诺股份实现情况及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 业绩补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股份后注销或股 份赠与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南风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回购注 销,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价格
(一)标的公司2018 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和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1、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 年4 月25 日 出具的广会专字[2019]G18031870043 号《中兴能源装备有限公司2018 年度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业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 标的公司2014-2018 年度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为67,614.58 万元,其中非经常性损 益为412.2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为67,202.35 万元;扣除 增资款投资收益1,905.22 万元,标的公司100%股权对应实现的2014-2018 年累 计净利润为65,297.13 万元,少于业绩承诺金额,应当按照承诺由业绩承诺方补 偿。
2、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 年4 月25 日 出具的广会专字[2019]G18031870079 号《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减值测试专项审核 报告》”),标的公司于2018 年12 月31 日发生减值30,093.42 万元。由于根 据标的公司2017 年度、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计算,本次业绩承诺方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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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业绩承诺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业绩承诺方所持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年已向南风股份补偿18,423.57 万元,2018 年度需向南风股份补偿27,562.48 万元,合计45,986.05 万元。此补偿金额大于标的公司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的减值额,故根据相关约定,于补偿期届满时,业绩承诺方无需再行向南风股份 进行补偿。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
1、根据《业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南风股份 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并经南风股份 与业绩承诺方共同确认,根据标的公司2018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业绩承诺方应 补偿股份数量为:
2018 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 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截至当期 期末已补偿金额]÷发行价格=[(858,620,000-652,971,316.21)÷858,620,000 × 1,920,000,000 -184,235,717.92] ÷ 31.47 =184,235,717.92 ÷ 31.47=8,758,336.22 股。
2、根据南风股份《关于2014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南风股份于2015 年7 月7 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 股。根据南风股份与业绩承 诺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业绩承诺方应补偿股份 数量调整为:
2018 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1+转增或送股比例)=8,758,336.22×(1+1)=17,516,673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南风股份与业绩承诺方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相关约 定,南风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事宜后,南风股份将以1.00 元的总价 格定向回购补偿股份。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1 元。
(四)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和价格符合南风股份 与业绩承诺方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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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结 论
综上,本律师认为:南风股份本次回购注销已经依法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和价格符合南风股份与业绩承诺方签订的 《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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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副本伍份。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戴 毅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何灿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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