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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fang Pump Industr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Nov 2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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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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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如下:
1、鉴于公司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激励资格,董事会对本次激 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调整。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与公司《201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 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没有监事、独立董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中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 个月内因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7、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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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此次调整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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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赵秀芳 刘 攀 徐雪霞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11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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