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Nanc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57862_rns_2021-04-28_272ffcaf-3a41-458b-800b-d41b864944d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859 证券简称:能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8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因公司注册地所在地政府部门对该区域进行重新划分,全面调整街道名称, 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 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一区 9 号 变更为: 北京市房 山区德润南路 9 号院 ,本次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 月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城 关街道顾八路一区9号,邮政编码:102400。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 德润南路9号院,邮政编码:102400。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
|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 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 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 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 对应的表决权。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 的本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公司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持有、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 转让本公司股票事宜另有规定,按其规定 过百分之五十。 执行。 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公
|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持 有、转让本公司股票事宜另有规定,按 其规定执行。 |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 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
| 让系统继续交易。 | |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 规划;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弥补亏损方案、利润分配政策及分 红回报规划;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含)以上,及与关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联法人 发生的金额在3000万元 (含) 以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如下的交易(交 值5% (含)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 易的定义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 现金资产、提供担保、 单纯减免上市公 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 (十五)审议公司发生如下的交易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交易的定义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执行,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 单纯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额超过500 万元;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元;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超过5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对值计算。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审议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事项;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 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审 议事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以及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八)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 对于前款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审议事项另 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以及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 对于前款第(二)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审议 事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五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包括提名董事、监事的提案)。 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 |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述期限在计 算时不包含会议召开当日。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期限和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期限和会议召集人;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
|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特别是 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 况)、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特别 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 作情况)、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除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非职工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时间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股票账户卡。 |
|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票 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票 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 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和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其他组织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
|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但不得将法 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 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 及未公开的敏感信息不能在股东大会公 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 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会 议登记终止后到场的股东,不再参加股 东大会的现场会议表决。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 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较 高者计),在一年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或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 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公司需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
|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权”。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和证券发 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和证券 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
|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的定义依据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受赠现金资产、 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如下标准 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 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 |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的定义依据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受赠现金资 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如 下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 |
|---|---|
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额在 3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不含) 的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以上交易(含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在 300 万元(含)至 3000 万元(不含), 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 大会审议。 值 0.5% (含) 至5%(不含)的关联交易。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述 以上交易(含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 等)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规定的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前 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 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 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
|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 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 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 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以符合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注册地址调整最终以 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本次调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披 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4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