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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a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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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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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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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督促其发出会议通知,并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直接送达、挂号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通知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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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督促 其出席,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向监 事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请假,或者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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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应的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如有)等,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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