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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cal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Nov 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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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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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59 证券简称:能科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1
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2091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390,000 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 7.54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4,060,600.00 元,扣除 本次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26,406,060.00 元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8,690,677.76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8,963,862.24 元。
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全部到位,已经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6 年 10 月 18 日出具了天圆全验字[2016]000042 号 《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6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 简称“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 方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元):
|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 |
|---|---|---|---|
| 1 | 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 321230100100213843 | 49,000,000.00 |
| 2 | 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 321230100100214019 | 26,000,000.00 |
| 3 | 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 321230100100214135 | 17,000,000.00 |
| 4 | 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 321230100100214251 | 100,654,540.00 |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14,060,6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92,654,540.00 元,以上账户总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 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导致的。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 集资金投向“高端电气传动装置产业化项目”、“能源管理平台软件研发升级建设 项目”、“电能质量治理组合装置产业化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花旗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 作。东方花旗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银 行北京海淀支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旭巍、杨振慈可以随时到兴业银 行北京海淀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北京海淀 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方花旗。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方花旗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东方花旗发现公司、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兴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东方花旗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11 月7 日
- 报备文件
《三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