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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I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n 2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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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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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一 七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報告事項
承認、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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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謹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一○六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 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郭鎮宇及陳光慧會計師查核 完竣。 -
二、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及上述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9~10頁(附錄一)及第14~34頁(附錄五、六)。 -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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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六年度虧損撥補案,謹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一○六年期末待彌補虧損計新台幣28,933,556元。 -
二、一○六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本手冊第35頁(附錄七)。 -
決 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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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六年私募普通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評估意見書追認案,謹提請 核議。 -
說 明:一、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臺證上一字第1061806018號及第1071800478號函示改 善,針對本私募案之「分次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及「補洽請證券承 銷商出具辦理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提請追認。 -
二、一○六年私募案之「分次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及「證券承銷商出具 辦理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請參閱本手冊第36頁(附錄八)及第37 ~45頁(附錄九)。
決 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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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私募普通股案,謹提請 核議。 -
說 明:一、本公司為擴充產能、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及/或因應未來發展之 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爰有資金需求,擬於不超過4,200萬股之額 度內,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或私募普通股,並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視市場狀況或公司營運需求,擇一或以搭配方式一次或分二次辦理。 -
二、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發行總額、發行條件、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 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等,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主 管機關相關規定並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 -
三、嗣後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擬提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四、本案執行時,實際之發行價格將符合股東會決議之訂價規範並參酌本公司 普通股當時收盤價,以確定其合理性及對股東權益之無重大影響。 -
五、本增資案之籌資方式、內容、辦理原則及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評估意見,請 參閱本手冊第46~48頁(附錄十)及49~57頁(附錄十一)。
決 議:
第五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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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謹提請 核議。 -
說 明:一、 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 期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說明如下: -
(一)、發行總額:普通股共計1,2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 `共12,000,000元。` -
(二)、發行條件:-
。 -
1.發行價格: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
2.既得條件:-
(1)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連續滿一年並達 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且第一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 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 他約定之情形時,既得30%股份。 -
(2)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連續滿二年並達 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且第二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 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 他約定之情形時,既得30%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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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員工於被授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服務連續滿三年並達 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且第三年度未有違反法令、勞動契 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及保密同意書」等與本公司間其 他約定之情形時,既得40%股份。 -
(4)本辦法所稱被授與及屆滿時程起算日為當次增資基準日;績 效條件另由董事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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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發行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
4.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 之限制,由繼承人取得其既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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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員工資格條件及得獲配之股數: -
1.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且為公司營運相關之本公司員工,並具有專業 能力可提供貢獻之重點人才為對象。 -
2.實際被授予之員工及其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 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未來貢獻潛力或其它管理上需 要之條件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 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 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
感,以期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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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若以107 年04 月18 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35.5 元估算,預 估可能費用化金額合計為新台幣42,600 仟元。每年分攤之費用化 金額,於107、 108 及109 年度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24,850 仟 元、12,070 仟元及5,680 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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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所訂既得條件及以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數(113,142,161)計算 ,此費用化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107、108及109年度 分別為0.22元、0.11元及0.05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 ,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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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一○七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本手冊第58~60 頁(附錄十二)。
決 議:
第六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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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訂「公司章程」案,謹提請 核議。 -
說 明:一、為強化公司治理,擬修訂公司章程,明訂本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公司章程修正通過後,自下次股東會董事選舉時適用。 -
二、「公司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61頁(附錄十三)。 -
決 議:
第七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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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增選二席董事案 謹提請 選舉。 -
說 明:一、本公司章程第十三條規定,本公司設置董事七至九人(含獨立董事三人), 董事人數授權由董事會議定之。 -
二、本公司目前董事人數為七人,其中三人為獨立董事。擬將本公司董事人數 增加為九人,並於一○七年股東常會中增選二名董事,當選董事之任期與 現任董事將同時屆滿(自當選之日起至109年6月13日止)。
選舉結果:
第八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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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限制案,謹提請 核議。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 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擬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限制。
決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