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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BANG HIGH-TECH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May 2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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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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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沐邦高科 公告编号:2024-053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8 号),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12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 91,007,017 股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 股),发行价格为 15.58 元/股,共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417,889,324.86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01,750,948.91 元,其 中计入股本 91,007,01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1,310,743,931.9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出具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1,007,017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4]001100007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确 定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以及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具体事宜。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于近日增加开设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 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新增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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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江西捷锐机
电设备有限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江西
省分行
361899991011000977536 10,000 吨/年智能化
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公司全资孙 公司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乙方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丙 方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下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10,000 吨/年智能化硅提纯循环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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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峰、宋乐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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