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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BANG HIGH-TECH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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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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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江西千亿建筑产业园 A 区 8 号 11 楼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本 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 、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2 、经审阅刘韬先生、陈清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认为刘韬先生、陈 清女士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 、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质和相关工作经验,能 够胜任所在岗位的要求,本次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韬先生、陈清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 、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2 、经审阅刘韬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认为其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 、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职业素质和相关工作经验, 能够胜任所在岗位的要求,本次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聘任刘韬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