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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o Power Supply Technology Co.,Ltd. — M&A Activity 2014
Nov 1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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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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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方笑求、蓝顺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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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在深圳市签署:
甲方: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公开发行的股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002660),其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40301102798218,注册资本为 25,240.80 万元,注册地址 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关外小白芒桑泰工业园 6 层,法定代表人为顾永德。
乙方一:方笑求 ,身份证号为 430626197911043916,住所地为湖南省平江县龙门 镇联校集体宿舍。
乙方二:蓝顺明 ,身份证号为 510521197904223946,住所地为四川省泸县云锦镇 斑竹林村一社 29 号。
以上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
鉴于:
- 湖南省方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方正达”)为一家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430626000010328,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注册地址为湖南平江工业园区伍 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方笑求。湖南方正达现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1 | 方笑求 | 1,500 | 50 |
| 2 | 蓝顺明 | 1,500 | 50 |
| 合计 | 3,000 | 100 |
- 甲方拟发行 1,870 万股股份及支付 3,009.60 万元现金收购乙方合计持有的湖 南方正达 55%股权(包括乙方一持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27.5%股权,乙方二持 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27.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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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收购乙方所持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55%股权相 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 释义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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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指甲方拟发行 1,870 万股股份及 支付 3,009.60 万元现金收购乙方合计持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55%股权 (包括乙方一持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27.5%股权,乙方二持有的湖南方 正达的 27.5%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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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标的资产:指乙方合计持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55%股权(包括乙方一持 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27.5%股权,乙方二持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27.5%股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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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交易基准日:指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基准日,即 20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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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交割日:指乙方将标的资产转让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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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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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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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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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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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2. 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与支付
- 2.1. 根据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甲、乙双方确 认,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根据前述评估值协商确定为 19,166.40 万元, 其中乙方合计持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46.36%股权(包括乙方一持有的 湖南方正达的 23.18%股权,乙方二持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23.18%股权) 的交易对价为 16,156.80 万元,由甲方以向乙方发行 1,870 万股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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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支付;乙方合计持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8.64%股权(包括乙方一持 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4.32%股权,乙方二持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4.32%股 权)的交易对价为 3,009.60 万元,由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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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且标的资 产交割完成后 60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发行 1,870 万股股份及支付 3,009.60 万元现金,以支付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其中 3,009.60 万元 交易对价由甲方应先以募集配套资金向乙方支付;若募集配套资金不 足以支付该交易对价,甲方应以自有资金补足;若甲方最终取消募集 配套资金事宜或中国证监会未核准募集配套资金事宜,甲方以自有资 金向乙方支付该交易对价。
-
2.3. 甲方应将 3,009.60 万元交易对价支付至乙方一、乙方二分别指定的银 行账户。除非乙方一、乙方二另行书面通知,乙方一、乙方二分别指 定的银行账户如下:
| 开户姓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 方笑求 | 6217002970102188154 | 建设银行平江支行 |
| 蓝顺明 | 6213660173001777449 | 华融湘江银行平江支行 |
3. 标的资产的交割
-
3.1.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后 60 日内, 甲、乙双方应办理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转让 标的资产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完税手续、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等。
-
3.2.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资产的权利和风险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甲方 自标的交割日起即为标的资产的权利人,甲、乙方双方按照交割日后 其各自对湖南方正达的持股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 股份发行
- 4.1.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且标的资 产交割完成后 60 日内,甲方应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 议的约定向乙方发行 1,870 万股股份。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的具体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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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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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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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发行对象为方笑求、蓝顺明,方笑求、 蓝顺明以合计持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46.36%股权(包括方笑求 持有的湖南方正达的 23.18%股权,蓝顺明持有的湖南方正达 的 23.18%股权)进行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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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定价基准日:甲方第三届董事会 2014 年第 10 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日,即甲方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首次 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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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的 90%(即 8.64 元/股)。发行股份前,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发行价格作相应除 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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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向方笑求、蓝顺明发行 1,870 万股股份,其中向方笑求发行 935 万股股份,向蓝顺明 发行 935 万股股份。发行股份前,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相应调整发行数量。最 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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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锁定期:茂硕电源向方笑求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 (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茂硕电源向蓝顺明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 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内不转让。
同时,为保证盈利预测业绩补偿的可行性,自股份发行结束(股 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后,茂硕电源向 蓝顺明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按以下比例分批解锁:①自股份发行 结束(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后解锁 25%;②自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完成)之 日起 24 个月后解锁 25%;③自股份发行结束(股份在证券登 记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解锁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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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锁定期届满后,若乙方需要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 约定对甲方进行股份补偿,则方笑求、蓝顺明应先对甲方进行 股份补偿,剩余股份方可解锁转让,解锁后可以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若乙方一、乙方二未来在甲方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转让。
若前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管 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4.1.8. 上市安排:甲方向方笑求、蓝顺明发行的股份将在深交所上市。
5. 期间损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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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甲、乙双方同意,交易基准日之前湖南方正达的未分配利润由标的资 产交割完成后的湖南方正达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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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资产产生的盈利由标的资产交割完 成后湖南方正达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乙 方承担并在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 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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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在交割日后 30 日内,由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 计机构出具标的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对标的资产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 日期间的损益进行审计确认,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 15 日)之前, 则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之后,则损益 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6. 盈利补偿与奖励
- 6.1. 乙方向甲方承诺,湖南方正达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的承 诺净利润数额(净利润数额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准,下同)分别 不低于 3,484.8 万元、4,356.0 万元、5,227.2 万元。若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未能在 2014 年实施完成,则湖南方正达的承 诺净利润相应调整为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 数额分别不低于 4,356.0 万元、5,227.2 万元、5,4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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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甲、乙双方同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成后 三年内(含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当年),若湖 南方正达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乙方承诺的承诺净利润数 额,则乙方补偿甲方;若湖南方正达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额高于 乙方承诺的承诺净利润数额,则超额部分的 30%用于奖励湖南方正达 届时在职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体盈利补偿与奖励方式 依据甲、乙双方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可的方式另行签署的《盈利 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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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实施完成之后,甲方同意根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湖南方正达主要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纳入甲方股权激励对象范围。
7. 或有负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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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于因交割日前的事项导致的、在交割日后产生的湖南方正达的负 债,包括但不限于湖南方正达应缴但未缴的税费,应付但未付的员工 薪酬、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因工伤而产生的抚恤费用,因违 反与第三方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而产 生的行政处罚,因交割日前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 偿,因交割日前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最终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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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甲方及其聘请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在交割日前未知晓的 湖南方正达的负债(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湖南方正达的财务报表及 甲方聘请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就湖南方正达分别出具的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负债),最终由乙方承担。
8. 陈述、保证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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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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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签署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 内部批准手续,在本协议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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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国家司 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 裁决,亦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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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乙方披露的、 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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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甲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与乙方共同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审批手续,并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后按照本协议约定收 购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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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甲方将按照法定程序推选方笑求作为 茂硕电源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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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在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甲方将向湖南方正达委派董事会 2/3 以上(含本数)席位的董事,乙方可以继续担任湖南方正达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全面负责湖南方正达的生产、经营及管 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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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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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国家司 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 裁决,亦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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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甲方披露的、 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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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乙方将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与甲方共同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审批手续,并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后按照本协议约定转 让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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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湖南方正达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已足额 缴纳,其股东不存在任何延期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 反股东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并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业务 许可、批准或资质证书,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及其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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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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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乙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完整的权利,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 被抵押、质押、冻结、司法查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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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 除在本协议签署之前乙方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与 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索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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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在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湖南方正达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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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自交易基准日起五年内,除非因法定事由或经甲方书面同意, 湖南方正达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名单见附件 1) 不得离职。湖南方正达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湖南方 正达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湖南方正达及 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任职,不得直接或间 接从事、经营、投资与甲方、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乙方应保证湖南方正达与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另行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前述事项。
若湖南方正达任何一名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非因法 定事由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提前离职,乙方保证湖南方正达在 该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 60 天内聘请同等资质 和能力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 200 万元。
若湖南方正达任何一名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湖南 方正达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在与甲方、湖南方正达及其 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公司任职,直接或间接从 事、经营、投资与甲方、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乙方保证该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终止前述 行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 万元。
- 8.2.9. 在乙方持有甲方股份期间及全部减持甲方股份后五年内或担 任甲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离任甲方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后两年内,乙方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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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从事、经营、投资与甲方、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不得与甲方、湖南方正达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 不公平的交易。若乙方及其控制的企业违反前述承诺,乙方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00 万元,且乙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因此而 产生的全部收入归甲方所有。
9. 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或解除
-
9.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
9.1.1. 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事宜及本协议;
-
9.1.2.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
-
9.2.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 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照本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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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且在收到对方要求 改正该违约行为的通知后 20 日内仍未予以补救或纠正,守约方有权 单方解除本协议;守约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 约责任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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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如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甲、乙 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10.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10.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可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 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 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 违约责任
- 11.1. 本协议签署后,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事宜终止,除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或中国证监会不同意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而导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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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事宜终止、因甲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湖南方正达存在重大法 律或财务障碍导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无法实施 外,甲方应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 内分别向乙方一、乙方二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
- 11.2. 本协议签署后,若因乙方一、乙方二原因导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事宜终止,除因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或中国证监会不同 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而导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终止外,乙方一、乙方二应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终止后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 约金 500 万元。
12.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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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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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 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 力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 造成的影响。
-
12.3.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而解除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恢复 本协议签署前的原状,且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3. 信息披露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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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履行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事宜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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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协商、签署过程及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严格保 密。除非中国法律或政府监管机构另有强制性的规定或要求,未经对 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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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协商、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 业秘密亦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除非中国法律或政府监管机构另有强 制性的规定或要求,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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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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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的税费,中国法律和本协议 明确规定承担方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友 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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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一方给予对方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通知,应以邮寄、传真或现场送达 的方式送达,送达地址为本协议首页所列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或事 先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鉴于乙方一与乙方二为夫妻关系,甲方向乙 方发出通知,乙方一或乙方二任意一个收到通知视为乙方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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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一、乙方二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 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每份协议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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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湖南方正达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名单
| 序号 | 类别 | 姓名 | 现任职务 |
|---|---|---|---|
| 1 | 主要管理人 员 |
方笑求 | 执行董事 |
| 2 | 蓝顺明 | 总经理 | |
| 3 | 蓝春华 | 深圳市正明达电子 有限公司经理 |
|
| 4 | 韩可进 | 副总经理 | |
| 5 | 田德琴 | 副总经理 | |
| 6 | 谢安琼 | 财务经理 | |
| 7 | 核心技术人 员 |
周安明 | 副总经理 |
| 8 | 刘 波 | 副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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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方笑求、蓝顺明《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签署页)
签署方:
甲方: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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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方笑求、蓝顺明《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签署页)
签署方:
乙方一:方笑求 (签字)
乙方二:蓝顺明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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