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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RE THREADS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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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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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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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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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同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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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程序;
(四)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四章 审计权限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为保证内审部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内审部门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确认函、往来重要文件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6、其他相关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询问;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四)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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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止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并及时报告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六)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七)监督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果;
(八)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是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二)对年度、中期及季度财务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审计;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评估。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指内审部门为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依据;
(二)被内部审计机构(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四)审计成员及分工;
(五)编制日期。
第二十条 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方案,提前三至五日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开展审计测试,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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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整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已确证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制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业务组织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事项后,应草拟审计报告初稿,由内审部门负责人复核,并在履行下列复核程序后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一)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前,应征询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做出书面回复;
(二)审计报告编制应以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三)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内审部门根据规定程序将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应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及时做出处理,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报告内审部门,如对审计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 后续审计及报告。内审部门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存在缺陷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行后续审计:
(一)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跟踪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确保被审计部门(单位)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纠正措施落实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后续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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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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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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