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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RE THREAD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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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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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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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将选票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终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人。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在本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变更董事的,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的非独立董事。对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审计委员会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由董事会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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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 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三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十条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会议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即: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规则与方式: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的最高选票数(如股东持有X股公司股票,公司计划选出Y名董事,则该股东在董事选举中累积投票表决的最高选票数为X*Y票);
(二)会议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后,投票股东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投票的每名董事后标出所使用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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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有权按照本人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拥有的选票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1、若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2、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3、若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最高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会议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人。
(五)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六)公司股东、独立董事、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选举结果有异议时,应于宣布表决结果前提出、并立即进行核对。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决定当选人。同时,董事当选人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若董事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六条 若董事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于该次股东会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第二轮选举,董事当选人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按得票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取排名在前的候选人补足应选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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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若选举时出现得票最高的两名及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如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重新进行一轮选举。如该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的,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投票不能选举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时,原任董事不能离任,该次股东会选举当选的董事有效,但其任期推迟至当选董事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要求时,方可就任。同时,公司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全部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本细则规定确定董事当选人,并由会议主持人现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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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