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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RE THREADS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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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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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95
证券简称:摩尔线程
公告编号:2026-017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修订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和《关于新增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拟对《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内容详见附表一。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相关登记、备案结果及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及备案的情况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二、新增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相关情况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修订并新增了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变更情况 | 是否需要股东会审批 |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是 |
| 3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 修订 | 否 |
| 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 修订 | 否 |
| 5 |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 修订 | 否 |
| 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是 |
| 7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8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修订 | 否 |
| 9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 10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 11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 12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修订 | 是 |
| 13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 14 |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 15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 修订 | 是 |
| 1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修订 | 否 |
| 17 | 《内部审计制度》 | 修订 | 否 |
| 18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 | 否 |
| 19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 修订 | 是 |
| 20 |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修订 | 是 |
| 21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 修订 | 否 |
| 22 |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修订 | 否 |
| 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新增 | 否 |
| 24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新增 | 是 |
| 25 | 《董事会印章管理制度》 | 新增 | 否 |
| 26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 新增 | 否 |
| 2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新增 | 否 |
| 28 |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新增 | 否 |
| 29 | 《市值管理制度》 | 新增 | 否 |
| 30 | 《舆情管理制度》 | 新增 | 否 |
|---|---|---|---|
上述拟新增及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部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附表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
|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选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
| …… | ||
| 2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 3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
| ……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 |
| …… |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3,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 ||
| 4 | 第二十七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 …… | 第二十七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 …… | ||
| 5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 | ||
|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 …… | ||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 …… | ||
|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
| …… |
|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因此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 6 |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七)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七)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八)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5
| | 追究机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如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执行。 |
| --- | --- | --- |
| 7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涉及资产总额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简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 |
6
| | 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参照本章程第五十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上述第一款第(二)项标准。 | 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五十条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 8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
|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
|---|---|---|
| 9 | 第七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等,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等,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10 | 第九十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 ||
|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 ||
| (二)审计委员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三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 | ||
| 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 ||
| …… | 第九十一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 ||
|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 ||
|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前三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 | ||
| …… | ||
| 11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 在本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选举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另行制定的《累积投票实施细则》执行。 |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在本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另行制定的《累积投票实施细则》执行。 | |
|---|---|---|
| 12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 …… | ||
|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 ||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的; | ||
| …… |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 …… | ||
|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 ||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 ||
| ……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13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
|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
|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 …… | ||
|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
| |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 | --- | --- |
| 14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为:
(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审议批准下述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为:
(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审议批准下述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提供担保除外)。
……
(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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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委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对外捐赠: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目。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目、第四目。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如本条所述事项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 |
| --- | --- | --- |
11
| 议权限,则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15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16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17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 18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12
| |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八) 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
(九)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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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20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进行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进行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
13
| |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对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
(六)利润分配监督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和透明等。 | 审议。审计委员会对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
(六)利润分配监督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和透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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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上表修订条款外,涉及《公司章程》目录、条款序号、标点符号、经理/副经理修改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文字修订等非实质性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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