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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RE THREAD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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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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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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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对外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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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为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事项。

第八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提供担保事项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将根据其各自职责,负责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审核、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及后续信息披露及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接到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应对被担保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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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必须负责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方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果被担保方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方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公司相关部门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公司认为需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方的基本资料、资信情况、银行借款及借款担保情况;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

(六)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以资产进行反担保的,还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

(九)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贷款担保决议;

(十)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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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指派相关责任人在担保期内持续关注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监督其及时清偿债务以解除担保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办法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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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