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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 Environment Technology Co.,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1

May 3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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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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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有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获悉前两名股东烟台冰轮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 轮控股)、烟台冰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轮投资)的股东发生 了变动,具体情形如下:

一、经烟台市国资委批准,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丰控股)所持冰轮投资 52%股权与烟台远弘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远弘实业)所持冰轮控股 48%股权进行了置换,烟台市行 政审批服务局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准予变更登记。

本次变动前后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的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冰轮控股 国丰控股 持股
52%
国丰控股 持股
100%
远弘实业 持股
48%
冰轮投资 国丰控股 持股
52%
远弘实业 持股
100%
远弘实业 持股
48%

二、远弘实业系烟台冰轮集团员工持股公司,2021 年 4 月 13 日 国丰控股、远弘实业、冰轮控股、冰轮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主要内容为:

(一)远弘实业/冰轮投资确认并支持国丰控股代表烟台市国资

委作为冰轮环境的实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一致行动的方式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一致行动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

1.就有关冰轮环境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 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意一方拟就有关冰轮环境的重大事项向 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 的表决权之前(除协议一方因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一致行 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 国丰控股/冰轮控股意见为准。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协议一方因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 各方保证在参加冰轮环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 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冰轮环境 召开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也可以委托对方代为参加冰轮环境的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未经国丰控股同意,冰轮投资及合并后 的主体不得委托除冰轮控股及合并后的主体以外的其他第三方行使 其在冰轮环境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三)一致行动的效力

1.各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就相关事项行使 表决权,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2.未经国丰控股书面同意,冰轮投资及合并后的主体不得增持或 减持冰轮环境股份;如未经国丰控股同意冰轮投资及合并后的主体增 持或减持的,则由此产生的权益归国丰控股所有。

  1. 冰轮投资及合并后的主体在作为冰轮环境股东期间,不得与 其他股东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或作出类似安排,也不得作出影响国 丰控股对冰轮环境控制权稳定性的其他行为。

  2. 远弘实业、冰轮投资及合并后的主体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应 保证其现有股东及未来新入股股东同意并签署书面承诺遵守本协议 的约定。

5.本协议有效期间,未经国丰控股书面同意,远弘实业、冰轮投 资及合并后的主体不得作出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注销的股东会决议, 或不经决议而实质实行变更远弘实业、冰轮投资及合并后的主体组织 形式、解散、注销等事宜。

(四)一致行动的期限

除以下情形外,本协议长期有效:

1.国丰控股/冰轮控股及合并后的主体向单一或多个投资人及其 关联方转让或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减持冰轮环境股份累计达到 本协议生效时冰轮控股及合并后的主体所持有冰轮环境股份的 50% 及以上,但因政府部门决定的股权在国有股东间划转的除外;

2.国丰控股/冰轮控股及合并后的主体主动放弃对冰轮环境的控 股地位。

(五)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并在国丰控股、远弘实业股权置换事项完成交割时生效。

三、上述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冰轮控股、冰轮投资分别持有公司 102,790,679 股(持股 比例 13.78%)、 94,883,703 股(持股比例 12.72%)。本次变动前, 冰轮控股和冰轮投资同受国丰控股控制,本次变动后,冰轮控股和冰 轮投资依旧同受国丰控股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烟台市国资委,本 次变动前后其控制公司的情况未有变化。

本次变动前后控制关系示意图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特此公告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