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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NETS CLOUD TECHNOLOGY GROUP CO.,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3

Apr 1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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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3 证券简称:梦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注销的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262名激励对 象,注销数量为9,648,120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涉及6名激励对象,注销数量为 1,575,000份,合计注销数量为11,223,120份,占公司注销前总股本的1.3990%。

本次注销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307名激励对 象,注销数量为4,814,188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涉及9名激励对象,注销数量为 757,300份,合计注销数量为5,571,488份,占公司注销前总股本的0.6945%。

本次注销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股票期权涉及33名激励对象,注 销数量为3,000,150份,占公司注销前总股本的0.3740%。

本次注销的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涉及161名激 励对象,注销数量为4,361,820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涉及21名激励对象,注销 数量为464,100份,合计注销数量为4,825,920份,占公司注销前总股本的 0.6016%。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对应2022年度行权条件部分不达标等 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将前述原因确认的股票期权注销。本次注销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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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激励计划概述

(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9 年 8 月 5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 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8 月 7 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发布了《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7 日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员工针 对上述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 年 9 月 1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梦网 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 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草案》规定的各项条 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公司对 本次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期权激励计 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4,200 万份调整为 4,175.54 万份,其中拟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由 403 名调整为 300 名,股票期权数量由 3,450 万份调整为 3,425.5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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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 10 人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750 万份无变化。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19年11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 2019年11月21日完成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30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425.54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96元/股;向10名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750万份,行权价格为16.87元/股。

7、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陈惠明、韦坚、耿嘉妮等 8 人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同时,根据公司 2019 年度个人绩效考评结果,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 年激励计划”)中有 33 名激励对象当年绩效考核 结果为 C,不具有当年度行权资格,根据《管理办法》、公司《草案》等相关 规定,同意公司将上述原因确认的共计 544.36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结合股权激 励计划行权条件中个人业绩考核要求及各激励对象 2019 年度个人业绩考评结 果,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有当年度行权资格的首次授予共计 263 名 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计划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 量为 291.996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5.96 元/股;具有当年度行权资格的预留授予 共计 2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计划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 票期权数量为 18 万份,行权价格为 16.87 元/股。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0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 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 认,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中因离职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标而确认的共计 544.36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20年11月16日办理完成。

9、2021年6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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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原激励对象王思慧、向飞等9人、预留 授予原激励对象侯晓阳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未达到第二期行权条件,根据《管理办法》、《草案》等 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共计29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共计858.35万份进行注销,对预留授予共计1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34.25万份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 中因离职,及首次授予、预留授予未达到第二期行权条件而确认的共计1092.6 万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7月21日办理完成。

11、2022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原激励对象黄静霞、骆建芬等21人、预留授 予原激励对象邓倩倩等3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另3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 行权期届满时未完全行权,同时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 授予未达到第三期行权条件,根据《管理办法》、《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意 公司将前述原因确认的共计11,109,050份股票期权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2年6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 中因离职,及首次授予、预留授予未达到第三期行权条件而确认的共计 11,109,050份股票期权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6月10日办理完成。

(二)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21 年 6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草案》”)、《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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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7 月 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七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6、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完成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31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248.587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51 元/股。

7、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2年4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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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7日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共向9名激励 对象授予预留362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5.53元/股。

9、2022年4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原激励对象袁雷、凌萍等6人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同时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未达到第一期行权条 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前述原因确认的共计9,815,763份股票期权 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10、2022年6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 中因离职,及首次授予未达到第一期行权条件而确认的共计9,815,763份股票期 权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6月10日办理完成。

(三)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草案》”)、《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 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 年 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3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 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 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 项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2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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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2 年 3 月 1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 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完成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共向 33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278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5.53 元/股。

(四)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2、2022 年 4 月 3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 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各项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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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公 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完成了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 作,共向 16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87.9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 元/股。

7、2022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完成了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 工作,共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1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32 元/股。

二、注销原因、数量

(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原激励对象谢小龙等 15 人因离 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照《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 条款规定,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333,990 份。

2、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及预留授 予第四期行权条件为:以 2018 年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梦网”)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70%。深圳梦 网 2022 年营业收入较 2018 年增长率为 119.09%,未达到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四期行权条件。公司将首次授予中仍符合激励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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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 24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各 30%共计 9,314,130 份股票期权进 行注销;拟将预留授予仍符合激励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30%共计 1,575,0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上述原因确认的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共计 9,648,120 份股票 期权需注销,涉及人数 262 人;确认的预留授予共计 1,575,000 份股票期权注 销,涉及人数 6 人。合计注销 11,223,120 份股票期权,占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剩余标的股票期权总数 11,223,120 份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3990%。 (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原激励对象胡保军等 21 人因离 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照《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 条款规定,注销前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516,950 份;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杨涛等 3 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行权,公司将按照《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条款规定,注销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共计 37,625 份。

2、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 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中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为:

得分情况
X
业绩考核指标
0 60 80 100
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83%
(A)
A<49.8% 49.8%≤A<
66.4%
66.4%≤A<
83%
A≥83%

公司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的得分为(X),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如下表所示:

公司业绩考核得分(X)区间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X=0分 0
X=60分 60%
X=80分 80%
X=100分 100%

其中,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对应行权安排为首次授予总数的 30%,预留授 予第一个行权期对应行权安排为预留授予总数的 50%。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增长 51.97%,对应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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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行权比 例(M)为 6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分为四档,根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确定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系数(P):

个人绩效考核评级 个人层面行权系数(P
A 100%
B 90%
C 70%
D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 例(M)×个人层面行权系数(P)。

根据《草案》,公司将首次授予中仍符合激励条件的 283 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股票期权共计 4,259,613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拟将预留授予仍符合激励条件 的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共计 757,3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上述原因确认的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共计 4,814,188 份股票 期权需注销,涉及人数 307 人;确认的预留授予共计 757,300 份股票期权注 销,涉及人数 9 人。合计注销 5,571,488 份股票期权,占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剩余标的股票期权总数 26,290,112 份的 21.19%,占公司总股本的 0.6945%。

(三)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中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为:

得分情况
X
业绩考核指标
0 60 80 100
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83%
(A)
A<49.8% 49.8%≤A<
66.4%
66.4%≤A<
83%
A≥83%

公司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的得分为(X),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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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绩考核得分(X)区间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X=0分 0
X=60分 60%
X=80分 80%
X=100分 100%

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行权安排为授予总数的 50%。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增长 51.97%,对应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为 6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分为四档,根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确定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系数(P):

个人绩效考核评级 个人层面行权系数(P
A 100%
B 90%
C 70%
D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 例(M)×个人层面行权系数(P)。

根据《草案》,公司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股票期权共计 3,000,15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涉及人数 33 人,占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标的股票期权总数 12,780,000 份的 23.48%,占公 司总股本的 0.3740%。

(四)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原激励对象张智雄等 4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照《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相关条款规定,注销前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计 78,000 份。

  • 2、根据公司《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预留

  • 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中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为:

得分情况
X
0 60 8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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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考核指标
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0年增长率不低于83%
(A)
A<49.8% 49.8%≤A<
66.4%
66.4%≤A<
83%
A≥83%

公司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的得分为(X),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如下表所示:

公司业绩考核得分(X)区间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X=0分 0
X=60分 60%
X=80分 80%
X=100分 100%

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对应行权安排为其授予总数的 50%。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较 2020 年增长 51.97%,对应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为 60%。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 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分为四档,根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确定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系数(P):

个人绩效考核评级 个人层面行权系数(P
A 100%
B 90%
C 70%
D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 例(M)×个人层面行权系数(P)。

根据《草案》,公司拟将首次授予中仍符合激励条件的 157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股票期权共计 4,283,82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拟将预留授予仍符合激励条 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共计 464,100 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上述原因确认的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共计 4,361,820 份股票期权需注销,涉及人数 161 人;确认的预留授予共计 464,100 份股票期 权注销,涉及人数 21 人。合计注销 4,825,920 份股票期权,占 2022 年第二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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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标的股票期权总数 20,979,000 份的 23.00%,占公司总股本 的 0.6016%。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 1、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股本的变动。

2、本次注销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团 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后续安排

本次注销相关股份后,不影响后续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将股权激励计划 作为公司人才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优化企业管理经营,使各方共 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六、监事会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股票期权事宜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公司本 次注销的具体情况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股票期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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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公司本 次注销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股票期权事宜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公司本 次注销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注销股票期 权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公司本次注销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之注销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19] AN217-7 号);

5、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 字[2021] AN159-6号);

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 字[2022] AN027-3号);

7、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期权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 枫律证字[2022] AN077-5号);

8、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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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