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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NETS CLOUD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Apr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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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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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梦网云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第 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关于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 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 规定和要求,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董事会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 职责,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落实,
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公司占 50% 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2017 年 3 月 23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深圳市梦网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网科技”)拟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鞍山市云数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就《鞍山市云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云数据计算中心综合基地项目设备及工 程总包合同》,向深圳市本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总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25 亿 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 期为 2017 年 4 月 5 日。截止报告期末,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2,500 万元,不存在 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018 年 10 月 15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梦 网科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 民币,期限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年止,担保合同签署 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16 日。截止报告期末,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500 万元,不 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019 年 3 月 31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兴业 电力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期限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5,000 万元 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全部授信业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30 日,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此担保事项已于报告期内履行完毕。
2019 年 5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梦网科技 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8,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8,000 万元人民币,保 证期限延长至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9 年 5 月 29 日。截止报告期末,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 况。
2019 年 6 月 24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债权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支行于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4 日期间签署的 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构成债权, 债权的最高额为人民币 2.6 亿元,梦网科技为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东 支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 2.6 亿元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3 月 4 日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9 年 6 月 27 日。截止报告期末,实际担保金 额为人民币 7,259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019 年 8 月 5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梦网科技 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 1 年 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保 证期限延长至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9 日,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此担保事项已于报告期内履行完毕。
2019 年 9 月 4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梦网科技 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 1 年 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保 证期限延长至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零六个月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16 日,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此担保事项已于报告期内履行完毕。
2019 年 11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及物联 天下为梦网科技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10,000 万 元人民币,期限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10,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全部授信业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年止,担保合同 签署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5 日。截止报告期末,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019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以梦网科技名 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宗地号为 G03603-0048 的新型产业用地[产权证号:粤 (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92414 号]提供抵押担保,以公司及物联天下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共同为梦网科技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人民 币 6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保证(其中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35,000 万元,期限为 10 年;组合额度为人民币 25,000 万元,期限为 2 年),保证期限至授
信业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9 日。截止报告 期末,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2,613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020 年 4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梦网科 技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保 证期限延长至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21 日。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 情况。
2020 年 7 月 5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梦网科技为 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 币,期限为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5,000 万 元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全部授信业务期限届满之日后 2 年止。截至报告期末,实 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935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2020 年 10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梦 网科技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高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期 限为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10,000 万元人 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主合同综合授信期限届满之日后 3 年零 6 个月止,担保合同签 署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26 日,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公司为梦网科技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最 高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为 1 年的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的最高额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保证期限延长至综合授信主合同项下被担 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后 3 年止,担保合同签署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3 日,截至报 告期末,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情况。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合计人民币 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00%;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计人民币 176,500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9.58%。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完全符合证监发 [2003]56号文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 而承担担保责任。
四、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情况需要,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并能保证有效实施。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同意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提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 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促进和保证公司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同意董事会拟定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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