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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NETS CLOUD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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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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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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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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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 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 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 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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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 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 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相关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 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 字,不得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和误导性陈述。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 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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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 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 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 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 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 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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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 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 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 规则》第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公司因第(六)项情 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按照《上市规则》第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出现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拟召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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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 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公司董事长(总裁)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在业绩说明会结束后,编制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记录表应当包括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及主要交流内容等。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公司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提交董事会及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事 项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如果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 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第二节临时报告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 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如中介机构 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 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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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 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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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 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并予以公开澄清。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