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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NETS CLOUD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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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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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 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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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 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

  • 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 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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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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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与公司的关系、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 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内容、内幕 信息所处阶段等,以上信息必须核对无误并经对方确认后完整填写,无法填写项目须 进行说明。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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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上述重大事项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 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 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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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 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 ,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告知行政管理部门人 员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知情人登记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内幕 信息时及时进行登记,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 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不得以建立内幕知情人管理档案的方 式代替每次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 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由证券部统一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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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及时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 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收集并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并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发生相关重 大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具体格式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该等要求包括以下事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证 券监管机构可能提出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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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 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 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相关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时, 若有关方案为高送转方案,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此种情况下,公司除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信息外,还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的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有关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 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 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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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 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根据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 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 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在处罚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作出的处分。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 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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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 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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