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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TNETS CLOUD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1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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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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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 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 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 序后及时披露。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 遵守并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 供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 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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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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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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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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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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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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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的可提供担保的单位。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 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 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 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 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与本公 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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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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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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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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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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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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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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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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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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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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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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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 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获得独立董事认可的书面文 件。独立董事应对该交易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 后公司存在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者取消相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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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除《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70% 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应回避表决;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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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 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 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 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 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 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 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 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 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必需交 由公司法务部审查批准后签订。
第二十九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要求对有关条款做出修改或拒绝提供担保, 并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以下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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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部完善 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担保 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与注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 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财 务部应及时将担保事宜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担保期间借款企业的跟踪管理,应当经常了解担保合 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要求对方定期提供近期或者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有无 变化,并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二节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全部或部分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 保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 款能力的事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通知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启 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七条 担保事项出现纠纷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公司派员以诉讼或非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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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方式作为补救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 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 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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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二)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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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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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 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或有负债的风险,并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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